“王家坝河”生态情况损害抵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2020-09-28 15:03作者:于子平
【根基案情】
2019年6月6日夜,姚某在禁渔期间至重庆市酉阳县酉酬镇溪口村一组小地名“王家坝河”的天然河道,操纵克制利用的捕捞东西电鱼机犯科捕捞野生鱼,被就地查获。经清点,姚某犯科捕捞野生渔获物共计330尾,总净重10.2斤。后内地农业农村委员会与姚某就其犯科捕捞水产物造成的生态情况损害举办商量,并告竣抵偿协议,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裁判功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依法举办了审查,并对生态情况损害抵偿协议举办通告。通告期内,未收到异议。黔江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自行协商一致告竣的生态情况损害抵偿协议,切合司法确认抵偿协议的法定条件,依法确认协议有效。当事人该当凭据抵偿协议约定自觉推行抵偿涉案生态情况损害7242元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推行或未全部推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典范意义】
本案系在长江流域天然河道犯科捕捞水产物激发的生态情况损害抵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本案中,抵偿义务人因其犯科捕捞水产物行为造成生态情况损害,省级人民当局授权的构造与其举办商量,告竣生态情况损害抵偿协议,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抵偿义务人依据专家评估意见通过实施增殖放流的方法对粉碎的生态情况举办修复,推行环境作为后续刑事案件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本案拓展了犯科捕捞水产物行为人包袱生态情况损害抵偿责任的司法路径,浮现了生态优先、注重修复的情况司法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