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辉等3人犯科猎捕贵重野活跃物案
2020-09-28 14:53作者:于子平
【根基案情】
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熊某辉、杜某、江某波携带渔网、鱼竿等东西至长江干流丰都河段龙洞湾水域,捕捉2只白鲢鱼和1条胭脂鱼幼鱼,并造成胭脂鱼灭亡。三人所利用的刺网网目尺寸为6厘米,违反重庆市关于长江干流和嘉陵江、乌江水域网目尺寸不得小于8厘米的相关划定。经判断,胭脂鱼属国度二级掩护野活跃物。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查看院以熊某辉等3人犯犯科猎捕贵重野活跃物罪、犯科捕捞水产物罪提起公诉。
【裁判功效】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熊某辉等3人违反掩护水产资源礼貌,在禁渔期、禁渔区内回收禁用要领捕捞水产物,情节严重。三被告人捕捉的胭脂鱼,系国度重点掩护的贵重野活跃物,组成犯科猎捕贵重野活跃物罪和犯科捕捞水产物罪的竞合,应择一重罪惩罚。一审法院以犯科猎捕贵重野活跃物罪讯断被告人熊某等3人有期徒刑6个月,并惩罚金2000元。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范意义】
本案系在长江干流犯科猎捕贵重野活跃物激发的刑事案件。胭脂鱼是我国特有的淡水贵重濒危物种,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文化、社会、生态代价。被告人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利用禁用的网目小于划定尺寸的刺网捕捞,情节严重;犯科捕捉的水活跃物中包罗国度二级掩护野活跃物胭脂鱼的幼鱼,并造成该幼鱼灭亡的效果。人民法院依法择一重罪,以犯科猎捕贵重野活跃物罪治罪量刑,浮现了严厉冲击“绝户网”和犯科捕捞贵重、濒危水生野活跃物违法犯法行为的司法导向,有力维护长江水域的生态均衡和生物多样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