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出变乱 变乱路段打点者担责
中王法院网讯 克日,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拓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太平工业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石安打点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经开庭审理,法院查明:案外人刘某曾驾驶小轿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拖、轧一个轮胎外皮,造成了该车前部、底部损坏的交通变乱。因该车在原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原告依据保险条约的约定,向刘某抵偿修车用度34657元。后原告以被告作为变乱路段打点者,负有担保高速公路安详流畅的责任,在变乱中未尽到实时清理路障的义务为由,要求被告包袱变乱抵偿责任。
法院依法讯断被告抵偿原告24259.9元。后被告不平,上诉到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邢台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
承步伐官任永波释法:本案属于保险人代为追偿权纠纷,是保险人依据条约约定向投保人理赔后,依法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案件。因高速公路上存在障碍物,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对驾驶人、搭车人员及车辆存在极大安详隐患。故被告应高度认真,增强放哨密度、频度、力度,确保高速公路安详流畅。被告作为收费性质的高速公路维护打点者,对民众阶梯上堆放、倾倒遗撒故障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该当包袱侵权责任。被告未在公道限度内采纳有效法子确保高速路况处于精采运营状态,推行安详保障义务,对变乱产生包袱主要责任;刘某也负有审慎驾驶的义务,刘某恒久占用最左侧阶梯行驶,对变乱产生也存在必然过失,故应减轻被告的责任。被告虽依据保险条约包袱了保险责任,但被告对刘某的抗辩来由同样合用于被告。因此,法院酌情减轻了被告30%的抵偿责任,即抵偿原告24259.9元。
法官提示:驾驶人在驾车时,必然要遵守交通安详法令、礼貌,审慎驾驶。即便灵活车投有保险,但驾驶人存在过失时,保险人有主张免赔或淘汰抵偿的权利。换句话说,本案驾驶人刘某存在过失,如保险公司拒赔,刘某通过诉讼理赔的话,因刘某存在过失而其损失不能全部获得抵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