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青田果真宣判一起拒不执行讯断裁治罪案
中王法院网讯(余建华 李晓伟)9月23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果真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讯断、裁治罪案件,因犯拒不执行讯断、裁治罪,判处被告人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麻某威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麻某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6年7月份,因负债不还被青田法院讯断的项某在未还完欠款的环境下,耗费23万元向他人购置一辆疾驰牌商务车,而没有将这笔资金用于偿还欠款。为了逃避法院的监控和执行,项某伙同麻某威、麻某仲存心将该车过户到麻某威名下予以埋没。但实际上该车仍由项某本人持有和利用。2018年2月份,项某又将该商务车以13万元的价值卖给他人,麻某威则再次协助其将车过户到他人名下。
2017年6月至9月期间,项某将借来的30万元资金用于向季某放“印子钱”。放贷期间,季某共向项某付出本息共计人民币25.7万元。但项某也未将所得资金用于送还之前被法院讯断的欠款。
在审理一起涉恶案件时,青田法院案件经步伐官发明被告人叶某曾经以23万元向项某出售了一辆疾驰轿车,这引起了经步伐官的留意。项某作为一个未送还完欠款的被执行人,名下资产一直被法院监控,怎么尚有多余的钱买高等轿车?随即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构造举办进一步侦查。
案发后,项某、麻某仲先后向公安构造投案自首,麻某威则被公安构造抓获归案。之后项某先后向法院代缴送还了告状书认定的48.7万元执行款。
青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项某对法院的讯断有本领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告人麻某威、麻某仲为被告人项某的拒不执行行为提供辅佐,其行为均已组成拒不执行讯断、裁治罪,且属配合犯法。在配合犯法中,被告人项某起主要浸染,是主犯;被告人麻某威、麻某仲起次要浸染,是从犯,对从犯该当从轻惩罚。被告人项某、麻某仲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麻某威有率直情节,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对三被告人均从轻惩罚。鉴于被告人项某案发后主动向法院代缴执行款48.7万元并告终了部门执行案件,酌情从轻惩罚。综合思量上述量刑情节,遂做出上述讯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