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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联袂偷窃拒认罪 证据链下仍领刑

2020-09-25 10:55作者:王娜

  中王法院网讯(上官福章 蓝棋炜)“我没有到过犯法现场,没有偷窃电缆,越发不行能出售电缆。”两个被告人矢口否定到过犯法现场,拒不认罪,但在完美证据链下依然被判刑。克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被告人陈某斌和陈某俤别离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和四年,并惩罚金三万元和二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3日18时,被告人陈某斌驾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进入犯法现场,撬开变电箱割断电路,将路灯路基与线管包裹处的电缆线剪断,盗走代价10752元电缆线。见第一次偷窃没有被抓,于是叫来本身挚友陈某俤于2019年12月9日别离骑二轮摩托车踩点后,又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进入事先踩点的犯法现场,撬开变电箱割断电路,将路灯路基与线管包裹处的电缆线剪断,盗走代价70697.5元的电缆线,后将电缆卖给收购站翁某。

  但在法庭上,两被告人双双否定本身偷窃,后按照翁某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陈迹、物证挂号表、搜查、提取同步灌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踩点、作案、销赃时所穿的衣服、佩带头的盔、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的特征与公安构造从被告人陈某斌、陈某俤处查扣、提取的衣服、头盔、二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的特征一致;从被告人陈某斌处收到的钥匙,可启动停放在地下车库内作案的正三轮摩托车;从二轮摩托车提取到的银白色头盔和玄色毛线帽中提取到的DNA基因分型,与被告人陈某斌DNA基因分型相符;从正三轮摩托车玄色头盔中提取到的DNA基因分型,与被告人陈某俤DNA基因分型相符;经翁某辨认,将电缆线销赃给翁某的人就是被告人陈某斌。

  经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可以或许彼此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被告人陈某斌以犯科占有为目标,采纳奥秘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个中被告人陈某斌偷窃二起,偷窃财物代价81449.5元,数额庞大;被告人陈某俤参加偷窃一起,偷窃财物代价70697.5元,数额庞大,已组成偷窃罪。被告人陈某斌、陈某俤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用。按照两被告人犯法事实、情节、前科劣迹等环境,遂作出上述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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