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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虚构修路事实骗取补贴款 获刑三年

2020-09-24 15:39作者:王娜

  中王法院网讯(刘万春)  被告人江某,案发前系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楠木乡某村委会书记,因犯骗财骗罪克日被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惩罚金50000元。

  经审理查明,按照国度村组级阶梯相关补贴政策,2014年至2017年间,需要把2013年前已经筹划入库的村组级阶梯建筑好。袁州区慈化镇曾坊村的四条组级阶梯合计2公里,属于筹划入库的阶梯,但未建筑。

  2016年,欧阳某华任慈化镇曾坊村村支部书记,陈某学任该村村长,曾某平任该村管帐,郑某山任该村村出纳。为防备修路补贴资金被收回,江某与曾坊村村委会事恋人员做生意议抉择,套取补贴资金。

  2016年10月份,江某别离与曾坊村村委会和曾坊村木冲理事会签订施工条约协议书,约定江某认真建筑上述四条阶梯,阶梯立项由江某认真,阶梯补贴钱款由江某所得(村委和理事会别离再付出10万元、14万元每公里给江某)。施工条约协议书经被告人江某和时任村主任陈某学签字,并在村委会管帐曾某平处加盖村委会公章后,江某前往袁州区交通运输局立项。

  在完创立项及交付验收用度、设计用度等相关手续用度后,袁州区交通运输局事恋人员晏某、赵某、杨某、刘某(认真比拟阶梯)作为验收小构成员,在被告人江某、慈化镇干部、曾坊村委会干部的陪同下,对阶梯举办验收。

  因该四条阶梯并未建筑,曾坊村委干部将验收小构成员带至其它已经建筑好的阶梯举办冲抵验收,验收小组在验收后做出了验收及格的结论,被告人江某、曾坊村委会干部陈某学均在验收表上签字确认。

  验收及格后,被告人江某在税务局开具增值税发票,由参加验收的袁州区交通运输局事恋人员刘某、杨某、晏某签字同意拨付补贴款。通过上述方法,被告人江某先后二次收到该阶梯的补贴资金共计20万元,并将其用于其他工程及日常开支。

  经实地查察,该四条阶梯仅建筑了布前至园树200米(上述阶梯在立项之前由被告人江某建筑,应得补贴款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已全部退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以犯科占有为目标,虚构修路事实骗取国度财务补贴款18万元,数额庞大,其行为组成骗财骗罪。公诉构造指控的罪名创立。鉴于被告人江某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惩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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