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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状公司前需留意 公司已注销将被驳

2020-09-24 10:30作者:王娜

  中王法院网讯(林逸)启航寿司店与扬帆公司签订处事条约,后以扬帆公司未提供处事为由,告状至法院,要求判令清除条约并退还处事项目费28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裁定驳回启航寿司店的诉讼请求。

  原告启航寿司店诉称,2018年12月14日,该寿司店通过介入扬帆公司召开的招商会,与扬帆公司签订了条约,约定寿司店需向扬帆公司一次性缴纳两年的处事费共计28000元,寿司店作为丁市的都市合资人,享有该区域的市场开拓权。扬帆公司作为丙公司授权的署理公司,为寿司店提供靠山、筹谋、宣传、协助招商和技能支持等处事。寿司店在推行付款义务后,扬帆公司始终未凭据约定提供相关处事,经多次催告无果,寿司店提出清除条约的请求,并取得了扬帆公司的同意,但扬帆公司仍以各类来由推脱,拒不全额退款。

  后寿司店经观测发明,丙公司早在2019年1月14日就已打消了扬帆公司的署理资格,扬帆公司现正在举办公司注销,因此,涉案条约早己无法继承推行。启航寿司店认为,因扬帆公司的欺瞒行为,给寿司店带来了庞大的经济损失,扬帆公司需依据条约约定,向寿司店返还条约金钱并包袱违约责任,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清除两边签订的处事条约,扬帆公司向寿司店退还处事项目费28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

  法院认为,在启航寿司店告状本案前,扬帆公司即已被工商行政打点局依法注销,丧失了主体资格,故启航寿司店的告状不切正当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划定,裁定驳回启航寿司店的告状。

  宣判后,启航寿司店未上诉,裁定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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