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违反公司章程划定 法院:该集会会议不创立
2020-09-23 10:35作者:魏悦
中王法院网讯(林如婷)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林某某诉被告福建某混凝土公司公司决策纠纷案,依法讯断该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召开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集会会议纪要,不创立。
经审理查明,林某某为被告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4月12日,被告公司股东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巫某某、阮某某、金某某等人,召开姑且股东集会会议,集会会议议题为接头公司组织布局调解问题,并形成股东会集会会议纪要,结论为同意选举巫某某为新的法定代表人,本次集会会议功效经有表决权的股东55%表决通过。被告公司章程第27条划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接受,并依法挂号。该次股东会在没有免去林某某执行董事职务的环境下,直接选举巫某某为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划定。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股东会是股东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的法定组织,对公司策划打点和各类涉及公司及股东好处的事项,拥有最高决定权的机构,股东会该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划定行使职权。被告公司在没有免去林某某执行董事职务的环境下,直接选举巫某某为新法定代表人,该股东会决策内容实质上修改了公司章程的划定,按照公司法表明(四)第五条和公司章程第19条的划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本案股东会决策的表决功效未到达章程划定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讯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