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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商品“纸标签案”为电子标签正身

2020-09-23 09:41作者:戴先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商业法庭宣判的这起中文纸质标签缺失纠纷案,有助“校准核心”,有利于更好掩护消费者与商家的正当权益。

  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商业法庭日前宣判了一起中文纸质标签缺失纠纷案,从而确立了电子标签和实物标签具有同等效力。

  这是一起在跨境电商零售入口规模确认入口食品中文电子标签与食品外包装中文标签具有同等法令效力的案件,案件讯断具有很强的示范代价与标杆意义。

  食品安详礼貌定,一般入口食品应有中文标签,但对连年来大量涌现的跨境零售食品的中文电子标签效力未作出明晰划定。而商务部等6部委商财发〔2018〕486号通知提出,跨境电商企业要推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奉告义务,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精明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奉告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置。奉告书应至少包括“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大概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察商品中文电子标签”的内容。可见商务部早就承认了电子标签和实物标签具有同等效力。

  在杭州互联网法院治理的这起案件中,被告已在商品页面信息上具体揭示了中文电子标签,同时也在消费者下单前明晰奉告消费者该商品无纸质中文标签,可在商品页面查察电子标签。并且该商品切合国度食品安详尺度,其用电子标签替代中文标签的行为,不组成食品标签瑕疵,法院驳回原汇报求,浮现了公正公理,这也是对跨境商品的须要掩护,有利于跨境电商的类型成长。

  对付跨境电商来说,不能因为电子标签和实物标签具有同等效力,就忽视了自身责任。电商要尽到对消费者的奉告义务,要充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只有在这一前提下,电子标签和实物标签才会具有同等效力,才会受到法令掩护。

  所以,笔者看来,我们不该该在电子标签与纸质标签中举办二选一的无谓之争,应看是否存在消费者权益受损,要以保障消费者权益为底线,越界者就需追责。这起纸质标签缺失纠纷案的宣判,有助于“校准核心”,有利于更好掩护消费者与商家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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