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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入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是否组成标签瑕疵?

2020-09-23 09:34作者:魏悦

  克日,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商业法庭对余某诉宝博中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条约纠纷一案在线举办了审理并当庭宣判。

  2020年8月12日,余某通过海内某知名跨境电商平台上一家香港跨境电商公司购置了某品牌的可可粉,商品由宝博中国有限公司自保税仓发出,并按“网购保税入口”划定经海关报关清关递送入境。

  8月14日,余某收到可可粉后,发明商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遂以入口食品不切合食品安详礼貌定、在外包装未加贴书面中文标签、不切合食品安详尺度为由,要求被告宝博中国有限公司包袱退一赔十的责任。

  被告认为,商品系跨境食品,已在商品页面信息上具体揭示了中文电子标签,同时在消费者下单前已推行奉告义务,明晰该商品无纸质中文标签,可在商品页面查察电子标签,故不存在食品标签瑕疵。在商品无质量问题环境下,被告不该包袱法令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商品实物虽无纸质中文标签,但商品经检测切合我国食品安详尺度,其通过电子标签替代纸质标签的行为亦不组成食品标签瑕疵,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据相识,本案是全国首例在跨境电商零售入口规模确认入口食品中文电子标签与食品外包装中文标签具有同等法令效力的案件。该案首次确认,在消费者因跨境零售入口商品与涉外策划主体发生的纠纷中,跨境电商通过网络从事跨境零售入口业务实质已将其策划业务扩展至消费者常常居住地,应合用消费者常常居住地法令;同时,在跨境电商已推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奉告义务并得到消费者确认同意后,在商品订购网页利用切合要求的中文电子标签视为具有中文标签,电子标签与纸质标签具有同等效力。

  (陈若星)  

  法官说法

  跨境电商零售入口作为一种新兴商业模式具有非凡性,其产物入境后既具有贸易性质,也是终端消费者小我私家自用的物品,基于其具有双重属性,对付跨境电商零售入口应充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并赋予其对商品的充实选择权。

  食品安详礼貌定,一般入口食品应有中文标签,但对连年来大量涌现的跨境零售食品的中文电子标签效力未做出明晰划定。现实中对电子标签是否具有法令效力图议极大,但普遍认为仅有电子标签组成标签瑕疵,策划者应包袱退货退款责任。

  可是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成长中的新兴业态,现有立法在详细划定中难尽其详。但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划定,电子商务策划者该当凭据国度关于收支口监视打点的法令、行政礼貌和有关划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表白国度相关部分针对跨境入口零售拟定的类型性文件是跨境电商勾当的重要法源,人民法院可团结类型性文件精力对相关法令划定作出与时俱进的公道表明。

  因此,参照商务部等国度部委商财发〔2018〕486号通知精力,对付既具有货品的商业性,也具有私人物品小我私家自用性的跨境电商零售入口商品,在充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基本上,可对食品安详礼貌定的入口食品中文标签寄义做扩大表明,即在跨境电商零售入口生意业务中,跨境电商已推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奉告义务并得到消费者确认同意后,在商品订购网页利用切合要求的中文电子标签应视为具有中文标签,此时电子标签与纸质标签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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