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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借钱20余万病逝 担任人被判返还欠款

2020-09-22 15:58作者:于子平

  “借钱属于伉俪配合债务,作为老婆,理应包袱还款责任,作为遗产担任人,死者的子女也要包袱债务!”“死者借钱用于出产策划,不属于伉俪配合债务。”法庭之上,两边各自为政。9月19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在渑池县洪阳镇当局巡回审理一起被担任人债务清偿纠纷案。毕竟是人死债清,照旧夫债妻儿还?这成为两边争议的核心。

  2017年原告茹某甲通过黄某某认识了被告茹某乙丈夫董某某(已故),后董某某经商需要资金,别离于2017年9月20日、2017年10月1日、2017年10月18日分三次向原告借钱26000元、87500元和10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别离为月息5%、3%、3%。后董某某一直没有送还。2018年5月董某某因病归天,原告茹某甲诉至法院,请求董某某的担任人被告茹某乙、董某甲、董某乙清偿被担任人董某某生前债务。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茹某乙系董某某老婆,被告董某甲系董某某儿子,被告董某乙系董某某女儿。2017年9月20日,董某某为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借到贰万陆仟元,人民币60000元,月息5分,收款人董某某”;2017年10月1日董某某为原告茹某甲出具借单一份,载明:今借到茹某甲现金陆万贰仟元62000),月息3分,贰万伍仟伍佰元(25500)”;2017年10月18日,董某某为原告茹某甲出具借单一份,载明:“今借到茹某甲现金10万元、壹拾万元,月息三分”。原告称,该借钱均以现金方法交付董某某,三被告称,对该借钱事实均不知情。

  2018年5月,董某某因病去逝。董某某归天时与老婆茹某乙在渑池县洪阳镇某村有衡宇九间(上房三间、厦房六间)、豫M8XXXXpolo轿车一辆(已由被告董某甲折抵价款5000元购车)。被告茹某乙、董某甲、董某乙系董某某第一顺序担任人。庭审中,均明晰暗示放弃担任董某某遗产。

  按照《中华人民共人国担任法》第三十三条之划定,本案债务属于董某某小我私家债务,现董某某已经归天,与其老婆茹某乙在渑池县洪阳镇某村有衡宇九间、豫M8XXXXpolo汽车一辆(代价5000元)。被告茹某乙、董某甲、董某乙作为第一顺序担任人,虽在审理期间明晰暗示放弃担任遗产,但对董某某的遗产仍有妥善保管、协助变现的义务。因此,被告茹某乙、董某甲、董某乙作为董某某遗产的实际保管人,该当在被担任人遗产实际代价范畴内清偿被担任人债务。

  9月21日,渑池法院作出一审讯断:被告茹某乙、董某甲、董某乙于本讯断生效后三十日内涵董某某遗产实际代价范畴内送还原告茹某甲187500元及利钱;驳回原告茹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父债子还”是社会糊口中的传统见识,是否切正当令划定,应区分差异的景象,假如仅是因为父亲没有送还本领,要求后世送还父债,没有法令依据,不该支持;假如父亲归天,那么作为担任人的后世,凭据《担任法》的相关划定,有义务在父亲的遗产范畴内送还父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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