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腾冲三被告人犯科制造、持有枪支获刑
2020-09-22 09:53作者:于子平
克日,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果真开庭审理了一起犯科制造、持有枪支案。被告人濮某、龚思某犯犯科制造枪支罪、犯科持有枪支罪,别离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两年四个月;被告人龚加某犯犯科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腾冲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濮某在山上姑且搭建的木棚内、家中搜查出枪支2支、制枪东西电焊机1台、角磨机1台;在被告人龚思某在山上姑且搭建的木棚内搜查出枪支2支、制枪东西角磨机1台;在被告人龚加某家中搜查出枪支1支。经判断,以上5支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廉价枪支,3被告人的行为均已得罪我国刑律。
庭审中,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构造指控的犯法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法庭综合思量3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可能减轻惩罚,遂作出上述讯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