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不是“监控权”
2020-09-17 09:15作者:张玉胜
克日,一段“14岁男孩报警称被父亲用摄像头监控”的视频激发社会公家热议。面临儿子的报警行为,父亲反问儿子:“你有几多隐私?我是你什么人?我不行以监控你?”
怙恃用摄像头监控孩子的进修、糊口,现实社会中并非个例。本案中父亲向儿子发出的“三问”,更是道出了不少家长的“心声”。然而,用摄像头监控孩子并非简朴的家教问题,而是涉及怙恃监护权与孩子隐私权界线的严肃话题。莫把怙恃监护权误作隐私“监控权”,正是本案带给人们的有益警示。
我国未成年人掩护法第三十九条划定,“任何组织可能小我私家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小我私家隐私”,为进一步厘清未成年人的“小我私家隐私”界线,该条还出格明晰:“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可能小我私家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法的需要,由公安构造可能人民查看院依法举办查抄,可能对无行为本领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怙恃可能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可能小我私家不得开拆、查阅。”这些明晰无误的法令条文无疑通报出清晰讯号:未经许可,即即是包罗怙恃在内的监护人,也无权随意拆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
分解怙恃将监护权异化为“监控权”的心态,或不无两个层面的来由:一是认为孩子是怙恃所生,一切糊口花销均需家长供应,家长有权知道孩子的一切行为;二是即便怙恃有翻孩子日记、查谈天记录、安装摄像监控等流动,其念头也是“为你好”的善意监视。
但实际上,孩子不是怙恃的私有工业,而是独立完整的国民个别,同样拥有人格尊严和隐私权。家长依法行使监护和教诲权利,要成立在对孩子人格尊重的基本之上,考究相同方法和教诲结果,不能以爱的名义加害孩子隐私,伤害亲子情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