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未实时主张权利 担保人被免去包管责任
2020-09-16 15:04作者:王娜
中王法院网讯(唐倩)克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漆河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权人王某因未实时主张权利,包管人李某被免去包管责任。
2017年6月7日,张某向王某借钱5万元,借钱期限1年,李某作为包管工钱该笔借钱包袱包管责任。张某向王某出具借单1份,李某作为包管人在借单上签字,但借单中对包管人李某的担保方法、担保范畴、包管期间均未做约定。1年后,王某多次向张某追讨借钱均未果。于是,王某将张某、李某诉至桃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当即送还借钱5万元,并由李某对该笔借钱包袱包管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之间借贷事实清楚,张某应送还王某借钱5万元。本案的争议核心是李某是否应包袱包管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借钱人的包管人在借单上签字,借单中未明晰李某包袱何种方法的担保责任,按照包管法的划定,李某应凭据连带责任担保包袱担保责任。由于条约中未约定李某包袱担保责任的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包管法》第二十六条划定“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推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包袱担保责任。在条约约定的担保期间和前款划定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包袱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免去担保责任”。故李某包袱担保责任的期间自2018年6月7日起六个月内。在担保期间,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包袱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免去担保责任。现王某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向张某努力催款,并未举证证明其在李某的担保期间内向李某要求过包袱担保责任,故李某的担保责任已免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