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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衡宇漏水为由拒交物业费 法院讯断如数交纳

2020-09-16 11:24作者:王娜

  中王法院网讯(尚梨)克日,湖南华容某小区业主以衡宇漏水为由拒交两年物业费,被小区某物业公司诉至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讯断业主杨某向某物业公司付出物业处事费1680元。

  杨某系华容县某小区业主。2016年11月30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委托打点条约,约定由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处事,处事期限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物业处事费为:尺度住宅0.5元/平方米/月;电梯房住宅1.1元/平方米/月;贸易门面30元/间/月;车库10元/间/月。条约签订后,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处事至条约期满之日,即2019年11月30日,今朝已退出该小区。杨某的衡宇面积为140.25平方米,凭据0.5元/平方米/月每月的尺度,每月应交物业费70元。杨某仅按约交纳了第一年的物业处事费,之后,便以衡宇漏水为由拒交

  法院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委托打点条约,系两边真实意思暗示,且不违反法令克制性划定,正当有效,对该小区全体业主具有法令约束力。杨某作为该小区业主,享受了物业处事,该当按物业处事条约约定交纳物业处事费。物业公司不是衡宇漏水的责任主体,杨某辩称的衡宇漏水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令干系,不能组成其拒交物业费的合法来由,遂依法作出上述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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