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贼分工相助开锁偷窃车内财物 两男人获刑
2020-09-16 10:04作者:王娜
中王法院网讯(刘万春)克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偷窃灵活车内物品的案件,一审法院别离判处被告人胡某、敖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遍地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胡某伙同敖某商议偷窃灵活车内物品,并约定由胡某认真开锁偷窃、由敖某认真望风,所盗财物胡某分六成,敖某分四成。
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胡某、敖某来到袁州区某水城停车场,发明被害人肖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轿车,随后由敖某望风,胡某进入车内,并在后备箱盗到手机一部。经袁州区物价局价值认证中心判断,被盗华为手机代价人民币2659元。
随后,胡某、敖某搭乘公交车到景区停车场,由敖某望风,胡某利用随身携带的“汽车快开”东西,连续打开多辆汽车车门,在被害人孙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轿车内盗得黄金戒指一枚(资料不全未予认订代价)和现金2000元。黄金戒指被胡某以3150元价值卖至一金店。
2019年11月29日,胡某、敖某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某景区停车场,由敖某望风,胡某利用“汽车快开”东西持续打开多辆汽车车门行窃,在被害人王某停放于此的轿车内盗得现金2600余元及珍珠项链一串,在被害人李某停放于此的轿车内盗到手机一部。经袁州区物价局价值认证中心判断,被盗手机代价人民币2379元。
案发后,侦查构造扣押了二被告人偷窃的两部手机以及作案东西,并将手机别离发还给了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敖某以犯科占有为目标,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组成偷窃罪。二被告人属配合犯法。鉴于被告人胡某、敖某均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惩罚。按照被告人胡某、敖某的犯法事实、犯法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讯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