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宁国市城管局原局长被判八年罚金60万元
2020-09-16 09:10作者:王娜
以足球队队长、足球协会会长之名,收取各单元赞助费、参赛费,将69.6万余元占为己有。克日,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对宁国市都市打点综正当律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洪科犯贪污罪、纳贿罪、滥用职权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洪科有期徒刑八年,并惩罚金6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洪科在接受宁国市公安局西津派出所所长、宁国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兼批示中心主任,宁国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恒久间,操作职务便利侵吞公款20万元;操作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好处,犯科收受他人财物25.9万元;违反财经制度设立账外账,滥用职权,对部属违法事实采纳隐匿证据的手段予以隐瞒,致使国度工业蒙受119万余元的重大损失,且至今无法挽回。
从2006年至2013年6月,洪科先后任内地公安足球队队长和领队、宁国市山城足球同盟认真人、宁国市足球协会会长,自2011年起,上述足球组织的财政事情由洪科一人认真。2011年至2019年期间,洪科以公安足球队、足球同盟或足球协会的名义先后向18家单元收取赞助费、参赛费和担保金共计207万余元。上述金钱别离以现金或转账的形式存入洪科银行卡、小我私家微信和足球协会微信账户中,用于付出角逐裁判费、购置角逐用品、退还球队担保金等各项角逐支出后结余69.6万余元,被洪科犯科占为己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洪科贪污数额庞大,纳贿数额庞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度工业蒙受重大损失,同时操作职务便利侵占社会集体工业,其行为组成贪污罪、纳贿罪、滥用职权罪、职务侵占罪。鉴于其如实交接部门犯法事实,酌情予以从轻惩罚;退缴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惩罚。法院遂作出上述讯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