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高速公路步行回家被撞 工伤认定被取消
为抄近路,下班步行回家走高速公路被灵活车撞伤可否定定为工伤?克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认定一审被告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事实错误,驳回上诉人周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6月9日黄昏,周某从工地下班回家,为制止绕行,便像往常一样就近走上了G5001绕城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此时,一辆由支坪立来往珞璜立交偏向行驶的小汽车撞上了周某,造成周某全身多处骨折,肺部、脾脏挫伤以及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
同日,重庆市交通行政法律总队高速公路第一大队作出《阶梯交通变乱认定书》,周某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阶梯交通安详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划定,在此次交通变乱中有过失,包袱此次交通变乱的次要责任。
从此,周某向江津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质料,申请其打工地址的重庆某修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包袱工伤保险责任。
经观测后,江津区人社局认定周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畴,予以认定为工伤,由重庆某修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包袱工伤主体责任。后者不平,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告状讼,请求取消江津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抉择书》。
江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阶梯交通安详法》第六十七条划定:“行人、非灵活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器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灵活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本案中,周某下班途中进入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走,违反法令的克制性划定,同时不具备公道性,不属于“公道蹊径”,故其受伤不切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划定的景象。遂讯断取消江津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抉择书》。周某不平,向重庆五中院提起上诉。
重庆五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理措施正当,利用法令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划定,“职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该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变乱可能都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变乱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划定》第六条第(一)项划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认定下列景象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公道时间内来回于事情地与住所地、常常居住地、单元宿舍的公道蹊径的上下班途中……”
由此可见,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变乱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条件是:时间上必需是上下班途中;空间上必需满意公道时间、公道蹊径;事件上该当切合“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变乱”伤害。
在本案中,周某受伤切适时间及事件要件,但对付空间组成要件,等于否切合“公道蹊径”,应从公道的“路”和公道的“线”两个方面举办领略。
如周某所述,由于建筑高速公路占用了本来的蹊径,走其他蹊径需绕行必然间隔,从行走的便捷角度看,周某选择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作为下班线路的“线”具有公道性。
但高速公路并非人行阶梯,周某产生变乱现场位于G5001绕城高速公路外线113KM+500M处,阶梯为全关闭、单向行驶的高速公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阶梯交通安详法》相关划定,高速公路为行人克制行走路段,从法令角度看,高速公路不存在人行阶梯,其不能作为行人行走的阶梯领略。因此,周某进入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走,其行走的“路”不具有公道性。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应行走在公道蹊径上,这不只是对小我私家人身安详的掩护,也是对他人车辆行驶安详认真。高速公路是绝对克制行人和非灵活车进入的,假如因此产生交通变乱,行人一方所受的损害往往最为严重,要时刻紧记:阶梯千万条,安详第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