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24年!姜某某等16人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
2020-09-11 14:33作者:魏悦
中王法院网讯(陆菁菁)日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姜某某等16人组织、率领、介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举办二审果真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09年下半年以来,姜某某以创立“浦城县某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为据点,犯科高利放贷谋取大量犯科好处,撮合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插手组织,慢慢形成以姜某某为首,邓某某、陈某某为主干成员,季某某、吴某某等13工钱一般介入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在浦城城区,多次有组织地通过犯科强索印子钱的违法犯法勾当获取经济好处,克扣钱财,具有必然的经济实力,供组织成员日常开支和消费,并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犯科拘禁、敲骗财打单等违法犯法勾当,为非作恶、逼迫黎民,造成群众惊骇,形成心理强制,严重粉碎浦城城区的经济、社会糊口秩序。
建阳法院作出一审讯断,个中,姜某某因犯组织、率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犯科拘禁罪、敲骗财打单罪、窝藏罪、调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虚假诉讼罪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邓某某、陈某某2名主干成员别离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十年;季某某、吕某等13名一般成员别离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为强化“打财断血”,铲除黑恶势力犯法的经济基本,建阳法院还依法对姜某某并处充公小我私家全部工业,对其余15名被告人别离并处34.2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姜某某等6名被告人对一审讯断不平,提出上诉。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定性精确,量刑适当,审判措施正当。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