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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高校原纪委书记因纳贿获刑10年半

2020-09-11 14:15作者:刘泽

  11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内蒙古赤峰学院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曹熙纳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曹熙获刑10年6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曹熙操作接受巴林右旗旗长、旗委书记,赤峰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赤峰学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管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好处,犯科收受他人财物,收受行贿共计代价1024万余元。

  与此同时,2006年至2014年,曹熙操作接受巴林右旗旗长、旗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以犯科占有为目标,侵吞民众财物155万元。2010年,曹熙身为国度构造事恋人员,操作职权,违规为企业签批拨付补贴资金,给国度造成800万元的出格重大损失。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熙的行为组成纳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其到案后能主动如实供述观测构造未把握的纳贿犯法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可能减轻惩罚;曹熙如实供述贪污、滥用职权的犯法事实,属率直,可酌情从宽惩罚;曹熙认罪认罚,认罪立场好,且涉案赃物已经全部予以追缴,给国度造成800万元的损失亦已退缴,可从轻惩罚。

  最终,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曹熙的行为组成纳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惩罚金100万元;扣押的涉案赃物予以充公,上缴国库;涉案赃款315万元继承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巴林右旗巴林石团体有限责任公司退缴涉案款800万元,予以充公,由扣押构造依法处理惩罚。

  曹熙当庭暗示听从讯断,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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