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撬车窗玻璃偷窃财物 男人获刑十一个月并惩罚金

2020-09-11 10:50作者:魏悦

  中王法院网讯(刘万春)克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撬车窗玻璃举办偷窃的案件,判处被告人武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惩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 2020年4月15日破晓1时许,被告人武某在宜春某保险公司门口路段,见路边停了两部越野车,武某遂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个中越野车副驾驶室后头的车窗玻璃撬烂,爬进车内窃到手机一部。之后,又采纳同样的手段窃得另一辆越野车内的软中华香烟一包。经判断手机代价495元,软中华香烟代价65元。

  随后,武某来到秀江西路某电脑城门口,又采纳破窗手段在汽车(被害人刘某所有)内窃得一部手机,经鉴订代价为1425元,6包软中华香烟,经鉴订代价为390元。之后,武某又来到秀江西路口的某洗车店门口,采纳同样手段窃得一小车(被害人沈某所有)内若干硬币。筹备分开时,被公安民警就地人赃俱获。被告人武某共偷窃作案四起,窃得财物代价共计人民币2375元。

  另查明,被告人武某曾于2017年10月因犯偷窃罪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1月11日因犯偷窃罪被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武某以犯科占有为目标,采纳粉碎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组成偷窃罪。公诉构造指控的罪名创立。被告人武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该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该当从重惩罚。鉴于被告人武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惩罚。按照被告人武某的犯法事实、犯法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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