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心纵火造成损失 男人获刑十四年六个月
2020-09-11 09:47作者:魏悦
中王法院网讯(孙朝辰)被告人刘某为泄私愤,在事情单元的出产车间放火,造成损失总计10068677元。9月2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作出一审讯断:被告人刘某犯纵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的作案东西打火机予以充公;被告人刘某抵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安徽某新质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零六万八千六百七十七元。
2020年3月31日破晓1时许,刘某为泄私愤,趁在安徽省某新质料科技有限公司上夜班之际,用打火机将出产车间堆放的无纺布点燃,致该公司的两层钢布局厂房、呆板设备、产制品、原质料等大量物品被烧毁。经寿县价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损失共计10068677元。另查明,案发后,刘某接管公安构造传讯,如实供述了犯法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度法令,为泄私愤而实施放火行为,严重危害民众安详并致使公私工业蒙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组成纵火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可以或许如实供述本身的罪行,可认定为率直,依法可对其从轻惩罚。被告人刘某因其犯法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依法应包袱抵偿责任。综上,按照被告人刘某犯法的事实、犯法的性质、情节和对付社会的危害水平,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讯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