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正文

安徽亳州一被告人危害民众安详被判死刑

2020-09-11 08:53作者:魏悦

  为泄私愤,驾车高速撞向人群,撞死二人撞伤九人,组成以危险要领危害民众安详罪。克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讯断,判处被告人宁征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宁征山家住安徽省涡阳县陈大镇宁庄,因为在自家宅基地西侧填埋排水沟建筑围墙一事,宁征山及其家人与于楼行政村于黑楼自然村村民产生纠纷。2019年10月1日15时10分许,于黑楼村民雇佣挖掘机挖开被宁家填埋的水沟,与宁征山老婆等人产生纠纷。宁征山父亲打电话奉告宁征山,有挖掘机挖其门前的排水沟并让宁征山找人调整。

  宁征山在驾驶祥瑞越野车回家途中,再次接到父亲电话,得知其妻被于黑楼村民殴打,心中气愤,遂生反扑之念。15时32分,宁征山驾车高速撞向在自家门口的西侧人群,致村民于某就地灭亡、于某某经急救无效后灭亡,同时致九人受伤,四辆电瓶车及一辆自行车损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宁征山为泄私愤,驾驶车辆在民众场合高速冲向不特定大都人,致二人灭亡,五人轻伤,四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组成以危险要领危害民众安详罪。对宁征山辩称其开车撞向人群系操纵失误的辩解意见,经查,宁征山所驾驶车辆制动处于有效事情状态,其高速开车冲向人群前没有刹车行为,撞向沙堆后,其出于本能虽有刹车行为,但未一连制动车辆,以上行为证明宁征山不存在操纵失误的大概,法院对宁征山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用。对辩护人提出宁征山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固然宁征山报警后在案发地等待公安构造,并在公安构造达到现场后主动投案,但宁征山在侦查构造第一次对其讯问时没有如实供述犯法事实,且当庭翻供,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用。

  宁征山犯法手段出格恶劣,情节出格严重,且造成出格严重的社会危害效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极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讯断。

最近关注

热点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