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他人车内财物获刑七个月并惩罚金
2020-09-10 14:32作者:魏悦
中王法院网讯(张海明)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范某某偷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6日,范某某在霞浦县某村清闲发明一辆轿车车门未锁,范某某拉开车门进入车内,将存放在中控收纳盒中的人民币10000元盗走。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范某某被抓获,后其主动交出赃款10000元,返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犯科占有为目标,奥秘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组成偷窃罪。被告人范某某曾因存心犯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存心再犯该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该当从重惩罚。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能如实供述本身的罪行,且愿意接管惩罚,对其可以从轻惩罚。综合以上情节,依拍照关法令划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讯断。
法官提醒,车主下车后要实时确认车门是否上锁,车窗是否关好,同时,切勿将钱款、手机等珍贵物品放在车内,制止因自身疏忽大意蒙受不须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