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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产生口角用碗砸伤人头 男人获刑又赔钱

2020-09-10 09:58作者:魏悦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判处由被告人周某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的医疗费用、法医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999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4日,袁州区三阳镇一村民周某福请同村的周家族人到自家吃饭,吃饭过程中,周某华与被害人周某因喝酒发生口角,被告人周某华从桌子上拿起一只碗朝周某砸去,致周某头部受伤。事发后,周某华亲属送周某到医院治疗,为周某预交住院费2680元,支付周某在医院的门诊治疗费239.6元。

  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头部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害人周某系农村户口,受伤前在宜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部工作,月收入4000元。受伤后,自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19日,在医院住院治疗15天,用去住院医疗费用2779.94元,经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裂伤、头皮血肿、左侧颞部皮下异物残留;出院医嘱为休息2周,加强营养;注意观察脑部情况,若出现头痛、呕吐、抽搐、发热、意识障碍即时复诊;左颞部皮下异物如有不适或感染,择期行异物取出;门诊随访。2020年7月11日,被害人周某在医院做MRI(颅脑)平扫,用去门诊检查费用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周某华及其亲属为被害人周某支付部分医疗费,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华故意伤害他人,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被告人周某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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