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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中新贷和旧贷均为担保人 被判担责

2020-09-10 09:23作者:魏悦

  中王法院网讯(陶然)克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金融借钱条约纠纷,鉴于新贷的担保人与旧贷的担保人系同一人,由担保人对新贷包袱担保责任,并没有加重担保人的义务,依法判令担保人对新贷包袱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甲公司与原告某银行在2017年8月签订《借钱条约》(新贷),约定:贷款金额为5809814.22元,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贷款期限12个月。同日,原告某银行与包管人乙、丙、丁签订《担保条约》,理睬对上述借钱条约项下发生的种种债务提供连带担保。庭审中,包管人乙、丙、丁辩称,上述借钱为借新还旧,其事先并不知情,依法不该包袱担保责任。为此,原告另行增补了2016年8月签订的《借钱条约》(旧贷)以及《担保条约》,证明包管人乙、丙、丁在旧贷中仍然系担保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包管法>若干问题的表明》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划定:“主条约当事人两边协议以新贷送还旧贷,除担保人知道可能该当知道的外,担保人不包袱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担保人的,不合用前款的划定。”本案中,担保人乙、丙、丁在新贷和旧贷中为同一担保人,由于借钱人用新贷送还了旧贷,没落了担保人对旧贷的担保责任,由担保人对新贷包袱担保责任,并没有加重担保人的义务,也未增加担保人的担保风险,担保人乙、丙、丁应对新贷包袱担保责任。原告某银行诉请乙、丙、丁对新贷包袱连带清偿责任,公道正当,应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讯断。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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