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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取款机偷窃钱财 男人获刑二年三个月并惩罚金一万元

2020-09-10 09:14作者:魏悦

  中王法院网讯(乐良成 江咪)一男人因身无分文,竟起意抡铁锤砸取款机偷窃。克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偷窃案件,判处被告人朱某某犯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惩罚金一万元

  2020年4月10日晚,朱某某在贵溪市交通路四平家电四周某银行内,趁周围没人时,用自带的大铁锤砸自动取款机,欲偷窃取款机内现金。被砸的取款机内共有现金17.23万元。朱某某在作案时触动了银行内的报警装置,报警声音使得朱某某逃离现场。

  随后,朱某某仍在贵溪市区广场周围伺机砸取款机实施偷窃,但在沿河路下坡处被公安构造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犯科占有为目标,采纳粉碎性手段,以数额庞大的财物为方针实施偷窃,其行为已组成偷窃罪。公诉构造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罪名创立。被告人朱某某回收粉碎性手段实施偷窃,造成自动取款机损坏,依法该当从重惩罚。被告人朱某某已着手实行犯法,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法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惩罚。被告人朱某某曾因存心犯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该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该当对其从重惩罚;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身的罪行,系率直,依法可从轻惩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惩罚。据此,依照刑法等相关划定,遂作出上述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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