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正文

费钱“抱养”女婴 七旬老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2020-09-09 16:37作者:王娜

  中王法院网讯(罗爱萍 谢程平)为传宗接代,七旬老太和儿子磋商“抱养”女婴,克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叶某之子王某强(另案处理惩罚)婚后育一子王小某患有智障、体疾,虽经治疗但未见好转。因儿子的环境,二胎政策放开后,王某强佳偶始终不敢再生育。叶某多次向王某强提出“抱养”的想法,2018年下半年始,王某强同意叶某的想法,但提出想“抱养”女婴,叶某遂多方探询。

  2019年5月,叶某探询到凌某(已判刑)处可以“抱养”,凌某奉告其有一女即将出产,是否女婴未知。5月26日前后,凌某奉告叶某,该女子在永安产下一女婴,问其要不要,叶某遂将环境汇报王某强,并发了女婴照片。叶某与凌某接洽后,2019年5月29日,王某强驱车从福州赶到永安,带着其母叶某与凌某、及中间人罗某(已判刑)磋商“抱养”事宜,但两边未商定。之后,王某强驱车回福州,途中凌某提出“收养”费要6万元、营养费要2000元,并需先付出定金,叶某、王某强暗示同意。当晚,王某强委托其姐交付定金3000元给凌某。

  2019年5月31日,王某强再次从福州驱车到尤溪,交付余款给凌某,王某强手写了一份供养协议,与女婴怙恃配合按完手印后,将女婴带回福州供养,王某强方共计付出6.2万元给凌某,个中1万元系叶某出资。

  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以收养为目标,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已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公诉构造指控罪名创立,法院予以采用。被告人犯法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惩罚。被告人叶某犯法今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本身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惩罚。被告人叶某自愿如实供述本身的罪行,认可指控的犯法事实,愿意接管惩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惩罚。被告人叶某犯法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示、没有再犯法危险、合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被告人叶某已满七十五周岁,该当合用缓刑。公诉构造对被告人叶某的量刑发起适当,法院予以采用。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最近关注

热点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