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审结首例因盗窨井盖被判粉碎交通设施罪案
2020-09-09 16:36作者:王娜
中王法院网讯(余建华 俞冲)9月7日,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窨井盖犯法案件,被告人杨某因盗取民众阶梯上的窨井盖,以粉碎交通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该案是本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公安部连系宣布了《关于治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来,浙江审结的首起因偷盗窨井盖被判粉碎交通设施罪案。
本年51岁的杨某平日以收废品为业。5月30日,杨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颠末长兴县虹星桥镇某村时,发明地上有两个铁制窨井盖,一时起了贪念。当晚10点阁下,他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该地,趁四下无人,徒手把两个窨井盖搬到车上。“白日欠盛情思拿。其时想着横竖这两块铁是大众的,拿去也没事。”偷走窨井盖后,杨某未采纳任何安详法子,放任窨井袒露在外。经丈量,窨井开口长40厘米、宽40厘米。
法庭上,当被问到“有没有想到偷走窨井盖后,留下的两个坑会带来什么危害”时,杨某说:“假如行人走到这里不看的话,必定会掉下去。”
经判断,两个窨井盖的市场价值为260元。杨某倒卖之后赢利100元阁下。固然窨井盖自己代价不高,但假如丢失,给车辆和行人造成的伤害却无法估计。所幸,内地村委会第二天清晨发明窨井盖被盗后,实时举办修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夜间窃取村道上的两个窨井盖且未采纳掩护法子,裸露的窨井给颠末的车辆和行人埋下了安详隐患,依据《意见》第一条“偷窃、粉碎正在利用中的社会灵活车通行阶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产生倾覆、破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效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划定,以粉碎交通设施罪治罪惩罚”,鉴定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组成粉碎交通设施罪。鉴于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有率直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