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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客户操纵偷转走钱款17万 男人获刑五年

2020-09-09 14:38作者:王娜

  中国法院网讯(杜瑾)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支付宝转账功能的盗窃案,被告人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闵某某盗窃所得赃款人民币140579元,分别返还被害人王某英15099元、王某萍27500元、戚某某9798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闵某某因急需用钱,找到其曾经的保险客户王某英,以需要王某英帮助其完成公司任务进行投资为由,获取了王某英的身份证、银行卡、保险单以及手机等物品。后闵某某在王某英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手机关注某保险公司公众号并登录其保险账户,从其保险账户内贷款后,提取到王某英的银行卡内,再通过登录其支付宝转账至闵某某控制的支付宝账户,秘密窃取王某英15000元。

  同年1月14日,被告人闵某某再次秘密登陆王某英支付宝账户,窃取其账户内99元至其控制的支付宝账户。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闵某某采用同样方式,秘密窃取王某萍、戚某某27500元、36630元。同年1月25日,闵某某再次以相同方式从戚某某处窃取46550元。后因怕戚某某怀疑,被告人便以返还投资款名义,给戚某某转账2000元。随后,闵某某再次从戚某某保险账户内提取46550元至其银行卡内,再登录其支付宝转账至闵某某控制的支付宝账户16800元。闵某某因害怕,便未再窃取剩余的29750元,案发后由戚某某取出。

  被告人闵某某于2019年1月31日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2329元,其中盗窃既遂共计人民币14257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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