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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内偷窃74个电瓶 无业男人获刑十个月

2020-09-09 10:39作者:王娜

  中王法院网讯(熊燕红)克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偷窃案,被告人王某雨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同时责令被告王某雨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5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0日破晓,被告人王某雨流窜来到双峰县城美团外卖总部处,用携带的钳子等东西,将两辆电动车内的10个电瓶盗走。从此,被告人王某雨多次偷窃电瓶,从3月26日至4月15日,先后五次以同样方法实施偷窃。2020年4月15日,偷窃到手后的王某雨在返回娄底时被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就地查获。归案后,王某雨如实供述了本身的罪行。经双峰县价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雨偷窃的74个电动车电瓶价值共计6314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雨以犯科占有为目标,多次奥秘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组成偷窃罪。被告人王某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身的罪行,且愿意接管惩罚,可依法从轻惩罚。据此,遂作出上述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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