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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果真宣判“口红一哥”侵权案

2020-09-08 19:08作者:于子平

  通过明星、网红带货实现流量变现,是不少商家的生财计策,但未经明星、网红同意,擅自利用其肖像、姓名蹭热度,则得罪了法令红线。本日,浙江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口红一哥”李佳琦诉佳琦影视文化成长(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一审讯断,两被告被判当即遏制侵权,谢罪致歉,抵偿损失16万元。

  李佳琦是一位知名美妆博主,为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签约达人,在抖音、微博、淘宝和小红书等平台拥有高曝光率和数千万粉丝,被称为“口红一哥”。公家所熟知的“佳琦全球严选”淘宝店肆由李佳琦和其签约公司配合运营。

  超强的带货本领和较高社会知名度,使得李佳琦具备高贸易代价,引来一些不良商家的觊觎。

  2019年9月,毕某、卢某在杭州注册创立了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佳琦影视文化成长(杭州)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环境下,冒用李佳琦的名义,出产、宣传、销售“李佳琦严选”自热速食、利便速食以及休闲食品系列产物,并将李佳琦的肖像和姓名印制在产物的外包装上。不少消费者被误导,继而购置。

  商品在市面畅通后不久,李佳琦的一些忠实粉丝发明该系列零食并非李佳琦出品,而是被商家擅用了肖像、姓名等信息。为辅佐本身的偶像维护权益,粉丝们连续购置了一些侵权产物邮寄给李佳琦。

  事实上,李佳琦从未与佳琦影视文化成长(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过相助。

  2020年3月,李佳琦将上述两家公司诉至萧山法院,要求其当即遏制侵权,谢罪致歉,并抵偿经济损失、维权用度共计106万元。

  8月26日,萧山法院果真开庭审理了这起人格权纠纷案,两被告无合法来由未到庭介入诉讼,法庭依法缺席审理了该案。

  9月8日,萧山法院对该案作出讯断,佳琦影视文化成长(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当即遏制所有加害李佳琦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召回、撤换利用了原告肖像、姓名的产物、宣传资料等;向李佳琦举办书面澄清及道歉;佳琦影视文化成长(杭州)有限公司当即遏制在其企业名称中利用“佳琦”字样;抵偿经济损失16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划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

  加害姓名权的行为方法主要表示为:擅自利用他人姓名;假意他人姓名,譬喻假意他人姓名偷取上学时机;回收违法方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利用他人的姓名,如对他人的姓名存心做不妥发音。加害肖像权的行为方法主要表示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利用他人肖像予以利用,如建造告白等。

  该案中,李佳琦作为拥有必然知名度的美妆博主,其姓名及肖像具有贸易代价。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佳琦影视文化成长(杭州)有限公司明知李佳琦姓名、肖像具有贸易代价,未经其同意,擅自在宣传资料、产物名称、产物包装、商用手刺上利用其姓名和肖像,并用于贸易策划,该行为加害了李佳琦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应包袱民事责任。

  对付李佳琦要求两被告抵偿的经济损失、维权用度106万元,法院认为,因李佳琦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蒙受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两被告因此所得到的好处,故按照李佳琦的知名度、两被告的过失水平、侵权行为的情节、一连时间、损害效果,以及为避免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道开支等因素,酌情认定其经济损失为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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