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有声、有效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出庭的情形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更要关注其出庭应诉的实效,看是否积极化解行政争议、堵塞行政管理漏洞,相关问题处理是否尽快得到有效落实。
“应出尽出”“出庭出声”“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考核权重占比”……日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试行)》,对出庭人员、应当出庭的情形、考核机制等进行明确规定,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据报道,江西省有关部门出台的意见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做到“出庭出声”。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在庭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要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法庭秩序,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并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长期以来,在不少地方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部门负责人到庭率始终不高,行政相对人告上门来,行政机关却消极回避。有媒体披露,某地方有位律师曾经代理过20多件行政诉讼案,然而在庭审中,被告部门主要负责人却无一出庭。负责人不愿意出庭,有的推脱自己事务繁忙,尤其是一些地方行政首长,有的觉得原告和自己地位不匹配,站上被告席面子上挂不住,认为不值得亲自出庭、不愿意耽误时间。
江西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在面对诉讼时要“应出尽出”“出庭出声”,这一规定,值得点赞。官员“应出尽出”“出庭出声”,既是权力谦卑的体现,又是法治进步的彰显,既能够进一步缓解“告官不见官”的现象,提升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又能够让广大群众感到公平正义,增强群众的存在感和获得感。更重要的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出庭出声,体现了对法律的敬畏,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化解行政争议。在公众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与权威,作为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排头兵”,行政机关负责人率先出庭应诉,无疑是对全面依法治国的促进,此举不仅会使提起诉讼的民众感到被尊重,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最好维护。
官员要“出庭出声”,更要出成效。明确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并要“应出尽出”“出庭出声”,这只是第一步,官员出庭之后更要出成效,让行政诉讼案件真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的地方虽然行政负责人出庭了, 但庭审之后问题却迟迟得不到解决,结果迟迟得不到落实,庭审问题处理效率不高也受到了社会公众的质疑。负责人出庭应诉只是形式上的要求,真正的目的其实是要通过出庭应诉,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行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法、守法,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也就是说,官员要“出庭出声”,更要出成效。
由此看来,对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出庭的情形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更要关注其出庭应诉的实效,看是否积极化解行政争议、堵塞行政管理漏洞,相关问题处理是否尽快得到有效落实。只有这样,才能提升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才能真正减少官民之间的摩擦和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