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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人代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一年

2020-08-27 09:02作者:刘泽

  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公司法人代表便逃跑、藏匿,拒不支付公司员工工资。近日,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开始,彭某某在上栗县成立了一家装饰工程公司,由其本人担任法人代表。公司成立后,彭某某先后招募王某某、邓某某等人为公司员工,工资构成为月基本工资加业绩提成。2017年7月,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彭某某便逃跑、藏匿,并在明知拖欠公司员工工资的情况下,更换电话号码导致员工无法向其讨要工资。为了逃避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彭某某从2017年7月起直到被抓获,一直藏匿在深圳务工,并与外界断绝联系。经统计,彭某某拖欠公司11名员工工资及提成共计29.779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彭某某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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