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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时间贪贿近三百万 被告人获刑八年

2020-08-03 09:22作者:刘泽

  中国法院网讯(聂渝恩)近日,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高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六万元;对被告人高某某向兴文县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高某某在历任兴文县原XX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兴文县原XX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套取国家财政资金267余万元,个人获利222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财物69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高某某有自首情节,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清全部赃款,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兴文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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