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购买商品实则盗窃 男子获刑九个月
中国法院网讯(周芸 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吁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吁某退回被害人涂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元、退回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20元。
经审理查明:1、2019年6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吁某至南昌县向塘镇菜市场被害人涂某的农资店,盗走其放于店中柜台抽屉内的钱包一个,被盗钱包内有现金50元及银行卡、社保卡若干,后吁某将盗走的银行卡和社保卡丢弃在涂某店门口后离开。
2、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吁某至南昌县莲塘镇莲塘南大道某商店内,向被害人刘某谎称要购买矿泉水、白酒、方便面等商品,后吁某趁被害人去阁楼拿白酒和方便面时,将被害人放在店内纸箱中的1020元现金盗走,被发现后,吁某便拿钱骑电动车逃离。
3、2019年11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吁某至南昌县银三角某便利店,假意称购买香烟和花生米,并要求被害人曾某去仓库寻找,在被害人寻找花生米的时候,吁某提着店内装有六条香烟(三条极品金圣,两条硬盒普通芙蓉王,一条硬盒金圣瑞香)的袋子跑到店门口欲驾车逃走时,被被害人抓获报警,后被南昌县公安局民警带回调查,上述被盗香烟被南昌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经南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六条香烟价值人民币1444元。2019年12月5日,上述被盗香烟依法发还被害人曾某。
另查明,被告人吁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9年11月17日因盗窃、吸毒被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11月20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251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