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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坟墓法律不能旁观

2020-04-23 14:17作者:刘勋 谢威利
  2015年3月17日,湖北远安县国土资源局下辖单位盘古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站办公楼院内一处坟墓颇为吸引眼球,其四周已是硬化完成的水泥地面。据悉,因搬迁坟墓补偿费用问题,家属与管理站两方未达成一致,该坟墓一直“被钉子”至今(3月18日 《新京报》)。

  办公楼院内有座坟墓着实令人极不舒服,政府部门因为公共事务管理需要征收坟墓所在的土地,那么就应该按照既有的法律制度来处理。当国土资源局的办公用地需求与坟墓产生实际冲突之时,其当然的解决途径应该是法律制度而不是彼此胶着,这样的胶着只会造成坟墓处在院中的尴尬现象,而且这种尴尬是双向的,既让亡者的后人因为先人坟墓被水泥院墙包围而苦恼,也令国土资源局的正常办公受影响而心烦。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国家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或个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征收单位应该按照要求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所以国土资源局征收坟墓所在土地使用权具有法律的正当性,而亡者亲属应该获得补偿也应是正当权利。当两种正当性产生矛盾之时,如若无法及时快速地协商解决,经应该及时诉诸法律,而且法律规定十分明确,决不能久拖不决让矛盾升级。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强制法规定,亡者家属不满意政府部门的征用行为或补偿标准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政府部门认为自身的征收行为合法合理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如果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面对坟墓被水泥院墙包围的怪现象,当行政手段、经济手段都无法奏效之时,法律手段应该是最终的选择,不能因为补偿问题一直让钉子坟墓旷日持久的存在下去,这样的僵持对任何一方都不是好事情,亡者家属可能为了利益输掉诚信、国土资源局可能因为利益损伤行政机关的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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