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正文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八)(3)

2020-07-10 23:00作者:刘泽

  二是动态管理,及时调整法官员额。完善法官动态管理制度,高院每年对全省法院的人员编制、案件数量、员额比例、法官人均办案量等进行测算评估,以市(州)为单位,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对各地区法院员额法官年人均收结案数进行捆绑测算后,对人均办案数与员额配比失衡地区法院进行微调。在今年开展的第三次员额法官遴选指标分配时,在全省法院内调整员额18名,实现了以市(州)为单位自主调配和全省员额在各地区之间调整的双轮驱动。

  三是分类细化,健全员额退出机制。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办法(试行)》规定,进一步严格标准、规范管理,分类细化员额退出具体情形。对办案业绩考核绩效不达标,不能胜任法官职务,违纪违法、辞职退休等员额法官及时办理退额手续,员额制改革以来共有700余名员额法官退出,做到当退必退、应退尽退,切实发挥员额退出机制的约束威慑作用。

  二、建立员额递补,实现及时补员

  一是建立员额法官候补制度。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省级以下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动态调整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湖南法院实际,建立了员额法官候补制度。在员额法官遴选时,综合考虑法院员额法官人均办案工作量、近期拟退休法官人数等因素,向省法官遴选委员会推荐候补人选。坚持省级统筹、退额候补、择优候补原则,科学测算分配候补员额。以各地法院近一年员额法官到龄退休数为候补分配重要依据,结合员额法官人均办案数,合理确定各法院候补员额指标。综合遴选入围人选笔试成绩、工作业绩、学历、年龄等,进行择优候补,对笔试成绩较好且法院遴选入围差额人数较多的法院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各法院人均收案数、到龄退休人数、遴选入围人数等因素进行科学统筹,合理确定候补指标。为确保候补人选业务素质,对笔试成绩分别排名在省级、中级、基层法院后15%的遴选对象不予候补。

  二是规范员额候补程序。各地法院党组综合考虑候补人选的考试考核成绩、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廉政情况及工作需要等因素,研究候补人选和递补顺序,逐级呈报省法院党组研究同意后,报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审议确定。在下一次法官遴选工作启动前出现员额空缺时,由所在法院按照递补顺序对候补人选进行考核,征求廉政意见。经所在法院党组同意后逐级呈报省法院党组审批,并报省遴选委员会备案后,递补为员额法官。在下次遴选之前没有员额空缺的,候补人选资格取消。

  三是加大法官助理的招录培养力度。积极争取省委组织部的支持,适当放宽法官助理的招录条件,降低开考比例,简化录用审批流程,提高法官助理的录用比例。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招录法官助理1366名,大部分充实到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法院,积极储备员额法官后备人才。

  三、精准调配法官,实现资源整合

  为缓解长沙两级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全省法院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盘活系统员额资源,在全国首创抽调法官协助办案机制,并逐步实现制度化和常态化。

  一是明确标准,精准调配法官。以全省各级法院近三年来员额法官年人均办案数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和基本抽调原则,充分考虑各地区办案的人力成本、保障水平以及人员素质等方面差异,做到有的放矢。明确抽调法官为45周岁以下、具有较为丰富民商事办案经验、能熟练运用数字法院系统办案的员额法官。

  二是及时任免,确保依法履职。坚持把抽调法官与法官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39名抽调法官在第一时间被当地人大常委会任命为长沙两级法院审判员。

  三是规范管理,锻造优良作风。长沙中院研究制订了《抽调法官日常管理办法(暂行)》和《抽调法官综合绩效考核办法(暂行)》,认真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审判绩效管理,加大科学调度力度,做到均衡结案。

  从全省法院抽调员额法官集中帮助长沙两级法院办案,既锻炼了边远地区法官,又缓解了长沙地区办案压力,实现了多重效果,创造了多赢局面。目前,39名抽调法官中已有3名法官通过选调方式到长沙地区法院工作。

  改革案例第139号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创新跨境商事争议多元解纷体系  实现全面提速增效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法院强化包容、开放、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通过建设域内外联动的国际商事纠纷化解平台,从源头上减控案件数量,推动跨境纠纷公正、便捷、高效解决。截至2020年5月,该院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8748件,平均审结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效率同比提升近50%。

  一、建设多元化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联动域内外专业解纷机构

  一是成立国际商事纠纷化解的专门机构。与香港和解中心、粤港澳调解联盟、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等47家域内外仲裁、调解机构合作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打造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推动形成大湾区纠纷解决能力的合力,提升大湾区社会治理水平。截至2020年5月,中心共受理案件11878件,成功调解4217件。

  二是强化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制定《前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调解规则》和实务指引,在调解规则、调解程序、调解标准、组织人员等方面充分尊重和体现粤港澳各地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明确调解工作流程及诉前调解的配套机制,针对商事案件专业性较强特征,实行“类案类调”机制,制定6类商事纠纷的纠纷调解指引和包括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股权转让等22类案件调解要素表,大力提升了国际商事调解工作的专业性与规范性。

  三是完善“诉非衔接”机制。探索包括对适宜调解的特定类型案件实行立案前调解机制、中立第三方评估机制、防范与惩戒虚假调解等在内的促进调解机制,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合理的纠纷化解方式,实现纠纷前端治理。完善无争议事实记载、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等诉调对接机制,促进调解与诉讼的顺畅衔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改革试点方案,依法扩大司法确认范围,促进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

  四是培育专业化社会化调解组织。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聘请218名特邀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探索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就专业调解实行市场化收费,有效激励调解组织调配优质资源、引入专业人才、运用专业知识精准化解纠纷,促进国际商事调解发展可持续化。截至2020年5月,中心共委派调解组织成功调解纠纷90件,调解组织与当事人协商收取调解费用88万余元,个案调解费用最高金额达14万余元。

  二、建立对接域外法的解纷规则体系,服务保障开放性经济发展

  一是准确适用国际公约和规则惯例。针对集中管辖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审判要求,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尊重国际商事惯例,准确理解和适用《蒙特利尔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公约条约,审结涉外商事案件,充分体现平等保护原则,增强境外投资者“走进来”和境内企业“走出去”的信心。

  二是积极推进粤港澳规则衔接。立足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特征,完善解决民商事纠纷和法律冲突解决机制,降低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本。在全国率先建立涉港案件当事人转交送达机制,在涉港案件中成功实践委托住所地在香港的原告将程序性法律文书送达被告,破解涉港案件“送达难”问题。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建立律师费转付机制,成功审结首例由非诚信当事人承担30万律师费的案件,推动大湾区法治营商环境建设。

  三是完善域外法律查明与适用体系。建立全面充分的涉港因素认定指引,列明了30多项涉港因素,实现香港法适用最大化,确保域外法律“认得全”。建立系统完备的域外法律查明机制,制定《域外法查明办法》,明确规范查明的内容、主体、途径、程序,确保域外法律“查得明”“用得准”。承建“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研究基地”,加强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及第三方查明机构的深度合作,为法律查明与适用提供智力支持。截至2020年5月,适用域外法审理的案件共71件,其中,适用香港法审理58件,是全国适用香港法裁判最多的法院。

  三、建立域内外解纷资源协同共享机制,增强粤港澳大湾区司法互助互信

  一是建立专业化的审判团队。由具有国际法专业学习背景和涉外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建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合议庭和“一带一路”商事审判合议庭,推动案件审理专业化、精品化。

  二是实现调解队伍的国际化。聘任外籍和港澳台籍调解员77名,并于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自贸区法院共享外籍和港澳台籍调解员名册。截至2020年5月,香港地区调解员成功调解商事纠纷案件617件,澳门地区、台湾地区、外籍调解员成功调解商事纠纷案件共35件。

  四、依托科技支撑创新调解模式,促进跨境纠纷化解便捷高效

  一是依托信息技术开展“在线调解”。积极借鉴国际ODR探索经验,重点破解国际商事纠纷地域跨度大、时间长、经济成本耗费高等难题。截至2020年5月,安排线上调解案件共2070件。在一件被告为香港地区居民的租赁合同纠纷中,通过在线调解和在线司法确认的方式,快速化解涉港纠纷,提升调解的便捷度。二是探索“跨境调解”新模式。通过与域外调解机构合作,在涉港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成功尝试由香港地区调解员在香港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从调解地点、调解方式和调解人员等选择上,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三是积极拓展远程司法协作。建立“一带一路”法律公共服务平台,覆盖沿线31个国家地区的成文法、案例法,集聚近千名法律专业人士在线提供法律服务。

  改革案例第140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探索法律人才培养院校共建共享新模式

打造配备实习法官助理“成都样本”

  近年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度聚焦员额制改革之后审辅力量不足的突出问题,建立院校共建的司法实践基地,协同培塑卓越法律人才,打造实习法官助理“成都样本”。目前全市14家法院和11所在川高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同步面向全国高校招录实习法官助理,已与全国29所高校联合培养8期共629名实习法官助理,人均辅助办理案件46.2件,64名实习法官助理按程序成为政法干警,有效助力审判执行工作,促进法律人才培养,实现多方共赢。

  一、聚智引才巧拓增量,提升司法运行效能

  聚焦审辅力量供需矛盾,构建“学校推荐、法院培训、团队帮带、法官指导、多方考评、院校共管”模式,将高校优质法科生有效纳入审辅队伍。

  一是严把选任关,坚持高标准引才。以全日制法律专业在校研究生或特别优秀的本科生为选派对象,明确5项核心选拔条件,严格实习报名、面试初选程序,研究确定人选,确保高质量择优选拔。目前,该院共确定研究生519名、本科生110名担任实习法官助理,占比分别为82.5%、17.5%。

  二是严把实习关,坚持高标准培养。选任的实习法官助理均需经过审辅业务、法律文书写作、办案系统操作、审判纪律和司法礼仪等岗前专项培训,同时设置1个月实习适应期,考核合格后再编入一线审判团队。目前59.3%的实习法官助理参与过案件审理,70.8%参与过调解调查活动,84.4%参与过法律文书起草,实习法官助理对缓解人案矛盾发挥了明显作用。

  三是严把管理关,坚持高标准保障。制定《实习法官助理管理办法》,与实习学生签订《实习法官助理协议》《保密承诺书》,实习期至少为6个月,优秀的可申请延长至1年。实行院校共管模式,法院和院校分别负责业务指导和科研教学。强化待遇保障,法院为实习法官助理购买人身保险,每月给予研究生2000元、本科生1500元工作补贴,按照正式编制干警标准保障办公、就餐。目前已有507名实习法官助理顺利完成实习,实习合格率为95.8%,提醒教育7人次,清退3人,20.8%的实习期超过6个月。

  二、院校融合共建共享,提升法学教育质量

  聚焦法学教学与司法实践脱节问题,院校共建长效化合作、系统化指导、精准化考评机制,探索研、学、用“一站式”培养模式。

  一是推动课堂式教学向基地式教学转变。与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电子科技大学等11所高校签订共建协议,高校开设有独立学分的“实习法官助理”课程。院校联建法律实习基地、实习法官助理培训基地“两个基地”,推动院校破除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壁垒。目前法院和高校互派资深法官和精英老师16名进行高校授课和实地教学,依托基地常态性开展实习法官助理培训。

  二是推动老师单线指导向院校双向指导转变。施行“双导师指导制”,制定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培训大纲,分别由老师、法官担任校内和校外导师。明确审判一线为教学指导主阵地,探索“面对面”“手把手”实战教学模式,突出学习性、实践性、辅助性和研究性。目前实习法官助理中有74名表现优秀的直接担任院庭长审辅人员,教学模式认同比例达87.4%,在毕业论文撰写等方面实现理论与实务有机结合的达73.3%。

  三是推动单一性评价向综合性评价转变。制定《实习法官助理职责清单》《实习法官助理考核评价实施细则》,对工作业绩、纪律作风、理论调研、实践能力和综合表现等核心素能进行严格考核评价,并将辅助审判、业务素养、综合管理素能作为工作业绩考核重点,学校将实习考核等次作为学生求学进修、奖励评定等方面的重要参考。目前实习法官助理中已有174名受到优秀表彰,反馈认可考核机制的达96.3%。

  三、着眼长远培养目标,夯实法律人才基础

  聚焦卓越法律人才储备不足问题,将实习法官助理纳入成都法院“卓越法官”培养工程,探索法治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培塑高质量法律职业共同体。一是建立“思想引航”机制,明确培塑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实习目标,要求指导老师既注重学用结合、历炼成才,又注重引导树立法治信仰和职业理想,激发职业共同体的信念与追求。目前94.9%的实习法官助理反馈对法院有强烈的认同感、归属感。二是探索“成才孵化”机制,建立实习法官助理“人才档案库”,动态更新实习、就业等信息,重点跟踪、培养优秀人才,引导其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目前已引导65.9%的实习法官助理毕业后进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以及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制部门工作。其中,有43名实习法官助理与成都两级法院签订聘用制法官助理合同,有21名实习法官助理通过公务员招考成为政法干警。三是运行“研用同步”机制,与西南政法大学等联合开展课题研究,编撰出版全国首部《法官助理职业技能教程》,受到高校认同、学生欢迎。借助学校学术资源和法院案例资源,深挖司法实务“富矿”,结出丰硕调研成果,实习法官助理形成调研成果304篇,57篇在省、市获奖,全国会议交流29次。

  改革案例第141号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细化办案规则  强化配套保障

全面激发院庭长办案示范引领作用

  为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切实加强院庭长办案,充分发挥院庭长作为资深法官对审判业务工作的示范、引领与指导作用,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通过构建精细化办案规则、实施科学化办案保障、建立示范化办案方式,形成了推动院庭长办案常态化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精细化办案规则,压实院庭长办案责任

  该院出台《院庭长办案实施细则》,通过细化院庭长办案范围、办案比例等,压实办案责任,实现院庭长常态化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一是建立办案范围正负向清单,推动院庭长优先“办难案”。规定院庭长优先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明确院领导不办理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及集团诉讼案件。将院领导应当办理难案范围细化为“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新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等7类。

  二是区别化设定办案任务基数和比例,推动院庭长“多办案”。根据院庭长承担的审判管理监督事务和行政事务工作量,结合基层法院简案为主的客观实际,分别设定办案任务基数和办案比例。明确院长、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最低办案数分别为上一年度全院办理繁案员额法官人均办案数的5%、30%、40%。庭长、副庭长的最低办案数分别为本庭员额法官当年人均办案数的85%、100%。要求院领导直接承办案件数不得低于其办案任务数的80%,庭长、副庭长直接承办案件数不得低于其办案任务数。

  三是完善“随机+指定”分案机制,推动院庭长“办好案”。对院领导办案正向清单的案件直接随机分配给院领导办理。对院庭长在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案件符合办案正向清单范围应当由院庭长办理而未纳入办理的,可以要求部门调整承办人。其他法官认为在办案件符合正向清单情形的,可以申请院庭长直接承办或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2020年1月至5月,院庭长受理案件5578件,占全院案件总量的32.96%,院庭长直接承办案件5488件,占受理案件的98.39%。院领导办理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14件,占上述案件总量的100%。

  二、建立科学化保障制度,激发院庭长办案动力

  通过完善人员配备、管理链条与考核评价机制,确保院庭长愿意办案、切实办案、办出精品案。

  一是完善人员配备,确保院庭长办案“有能力”。结合入额院领导分管范围、专业背景和个人特长编入固定的审判团队,同时允许院领导根据审判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办理其他审判团队的案件。完善审判辅助人员配备,由院领导所编入团队的审执业务庭提供相对固定辅助人员保障。

  二是完善管理链条,确保院庭长办案“有精力”。制定院庭长、员额法官、审辅人员职责清单,细化院庭长审判职责、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分类厘清各类人员权责界限,分层优化各层级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减轻院庭长非审判事务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优先原则,明确院庭长因办案与行政事务、会议冲突时,优先保障办案工作。

  三是完善激励机制,确保院庭长办案“有动力”。将院庭长主持或参加审委会、专业法官会议、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等事务纳入个人办案绩效考核计算工作量,但明确不得折抵计入办案数量。对院庭长开展案件评查,以是否有评查结论、是否形成个案评查报告为标准,折算计入办案数。

  三、建立示范化引领机制,突出院庭长办案效果

  通过建立院庭长办案每月通报公示制度、庭审直播机制、开展院庭长办案竞赛活动,强化院庭长办案审判公开,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一是实行院庭长办案每月通报公示制度。按月对院庭长结案数、平均审理天数、服判息诉率等办案质效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并在每月初召开的案件态势分析会上予以通报,在内网系统上予以同步公示。2020年1月至5月,院庭长办案结案率51.18%,比普通法官高1.53个百分点;平均审理天数89.44天,比普通法官少9.92天;服判息诉率90.89%,比普通法官高7.26个百分点。有效引领普通法官提升司法办案能力、改进办案作风。

  二是落实院庭长办案全面公开原则。要求院庭长开庭审理案件,除符合规定不适宜公开的案件类型外,应当全部进行庭审直播,以最大化发挥院庭长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对院庭长开庭审理的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组织年轻法官、法官助理旁听观摩,发挥院庭长办案“传帮带”作用。

  三是开展院庭长办案竞赛活动。组织开展院庭长办案竞赛活动,优化整合院庭长审判力量,进一步发挥院庭长带头办案引领力。鼓励院庭长通过亲自办案,发现、研究并解决影响办案质效的突出问题,积极总结并推广办案经验。在院庭长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竞赛成绩指标上,将“类案指导意见、实务调研文章与典型案例数量”等纳入竞赛成绩。2019年,院庭长共5份文书被上级法院评为“优秀裁判文书”,3个庭审被评为“优秀庭审”,形成典型案例8篇、实务调研文章11篇,3篇实务调研文章获得国家级、省级奖项。

  改革案例第142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坚持“四结合”  破除“四难题”

构建完善中级人民法院院领导办案考核评价体系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围绕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院庭长长效办案机制,研究制定《全省中级法院领导干部审判业绩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探索建立以审判规律为依据、科学指标为基础、质量效率为中心、结果激励为导向的分级考核制度,有效破除了审判业绩考评难题,推进院领导办案常态化,推动全省法院审判工作质效稳步提升。

  一、坚持科学与辨证结合,破除业绩指标难确立的问题

  着眼科学性、针对性、可量化性和采集便捷性,合理设置审判业绩考评指标,不搞“一般粗”“一刀切”、求大求全、唯指标论等。一是突出审判权重正“本”。坚持审判主业之“本”,《办法》在全面征求各中院意见基础上,设置办案质效权重占比达80%,其中办案数量占30%、质量效率占30%、案件类型占20%,树牢审判工作主业主抓的鲜明导向。二是突出示范引领立“标”。辨证看待“院庭长办案常态化”要求,即院领导首先要在本院起到办案示范带头作用,以全院在岗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为基准指标,办案数量、质效、类型均关联设置相应基准分,用以评判院领导审判业绩在全院的位次情况,以及在同一标准下全省排序的横向比较。三是突出科学量化设“度”。按照科学有效、简便易行的原则,设置涵盖办结案量、减假执案数、结案类型、改判发回率、裁判文书质量、庭审直播率等5大类25项指标,区分院长、副院长等类别设置2个阶梯递进的量化尺度,设置加、扣分项目及标准,引入办案量不达标、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不达标等“一项否决”指标,构建“即录即得”的计算模型,自动生成数据结果。

  二、坚持技术与制度结合,破除办案数据难精准的问题

  着力规避审判数据源头录入、生成提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失真、异化等问题,通过技术保障和制度规范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一是规范数据统计口径。《办法》整合司法统计与审判管理工作,规范考核对象、办案数量、案件类型与案号、庭审直播数等提取口径,明确诉讼期间、法定审限、裁判文书上网截止时间等排除规则,做到所有数据坚持同一标准统计,确保公平公正。二是强化数据智能提取。采取自下往上和自上往下相结合的模式,各中院依托办案系统填报相关数据,省高院依托审判管理、执行信息等系统实现全省中院领导干部办案数据的生成、采集、比对和整理,避免人工操作带来的错漏。三是落实数据核查制度。实行随机抽查与重点评查相结合,对办案数据中当事人上访的案件,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及再审改判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其余案件随机抽查核实,通过案件质量评估及时准确发现数据异动指标,查找异动原因,确保数据真实可信。

  三、坚持定量与定性结合,破除审判工作难衡量的问题

  注重精细衡量、综合评价,采取有量纲化的总分量化评价和无量纲化的多指标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立体化衡量评判审判工作质效。一是考评对象多角度。针对办案任务量、案件质量、裁判文书等部分审判业绩指标,区分考核对象作为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办案情况,其中作为承办法官办案的按实有数衡量,作为合议庭成员办案的按实有数的20%进行折算且总数设比例限制,形成鼓励院领导独立办案、多办案的导向。二是评价内容多领域。综合考虑院领导“一岗双责”、审判行政两手抓的情况,将其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司法救助委员会、案件质量评审委员会等审判工作会议量纳入综合考评范围,对于参加阶段性重点审判工作任务及时纳入考评,丰富评价内容。三是参与主体多元化。破除考核限于法院内部及领导、缺乏互动造成自说自评等局限性,组织全院干警围绕政治素质、司法技能、审判作风等方面开展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走访中院纪检监察部门、所在州市纪委听取廉洁自律意见,对办案过失引发上访或认为有必要的与当事人等利益相关者交流听取评价意见,全方位客观公正评判院领导审判工作数质量。

  四、坚持约束与激励结合,破除考评结果难运用的问题

  突出公正考评、综合运用、形成常态,切实发挥好考评的“指挥棒”效应,做好《办法》在评价、指导、监督、激励方面的“下篇文章”,解决考核结果运用难、落实难等问题。一是奖罚并重树牢激励导向。综合运用省高院出台的全省中院领导干部审判业绩考核、法官动态调整、法官员额退出实施办法3项文件,对109名中院院领导分别给出了4个等次成绩评定和是否列入选升后备、退出员额等倾向性意见,将考评结果作为配置审判资源、法官评先评优和等级晋升的参考依据,形成“有为者有位、实干者实惠”“能者上、庸者下”的格局。二是常态化通报形成竞争机制。探索将考评模式由“年初定计划,年终算总账”拓展到“考在平时、评在经常”,将中院院领导审判业绩指标纳入全省法院院庭领导办案定期通报范围,做到每季度排位通报或视情增加频次,营造争先创优常态氛围,调动院领导办案积极性。三是以评促改提升审判质效。通过每季一考评的“体检表”、年终算总账的“成绩单”,省高院对全省中院院领导审判工作质效有较为及时、全面的了解掌握,方便进行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强化对中级法院领导干部办案督导;各中院院领导能够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改进审判工作和管理水平,提升审判质量与效率。

最近关注

热点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