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八)(2)
三是“规定动作”与突出业绩兼采。结合所在部门特点,围绕三阶段的培养目标、工作职责,分别设置不同的考察内容和信息采集周期。在考察内容方面,突出不同阶段岗位业绩的采集“主项”,将不同部门因具体分工、人手安排以及本人能力意愿等因素合理考量后,可适度高出所处阶段基本岗位工作的拓展工作内容作为“辅项”采集。在采集周期方面,基础、提升阶段以半年度为周期,统计审判辅助性事务工作开展情况;培优阶段逐月采集协助办案的质效,准确评估其业务能力。
三、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激发积极进取的内生动力
为青年干警建立个人成长档案,如实记录其各个时期的正负向综合评价内容。政治部已对33名法官助理全部完成了2019年季度、半年度以及全年的正负向评价内容的采集、公示以及记档工作。
一是将业绩档案作为评优补缺的客观依据。个人成长档案所载内容为评先评优、选拔人才等,提供直接、公开的重要依据。7名在综合评价中评核优秀的法官助理,完整协办220余件案件,草拟900余篇各类法律文书,于2019年11月成为首批进入培优阶段的法官助理。对成长档案中反映的尚未到负向评价但属个人短板不足问题,以及体现特长优异之处,以个别交流、座谈会等形式对负面问题“趁早趁小”及时提醒,对好的方法经验积极推荐介绍,以互学互鉴、促共同提高。
二是将周期评估作为跟踪管理的实时指南。通过对周期性信息采集后形成的业绩评价数据进行评估分析,一方面政治部和业务部门据此对工作内容、锻炼机会等予以科学调整,使培养对象能力素质均衡发展“不偏科”,让培养管理工作更有针对性;另一方面从隶属不同部门的培养对象在业绩评价中体现的共性问题,能够及时发现相关部门在工作安排、任务分配、管理培养上存在的不足,促进提升部门管理水平。
三是将法官评价作为转段遴选的重要参考。法官对所带法官助理的综合评价,在涉及能否转段培养、参加法官遴选的考核考评中具有重要影响,如法官作出“尚不适宜进入下阶段培养”或“尚不适宜参加法官遴选”的建议,则政治部将暂缓该法官助理的转段培养或法官遴选,并就相关情况与法官进行详细了解及核实后,作出是否允许转段或参加法官遴选的最终决定。
改革案例第133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制度建设和科技创新双管齐下
完善“四类案件”全流程在线监督管理体系
近年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司法改革后部分院庭长不愿管、不会管等问题,以加强“四类案件”监管为抓手,坚持制度建设和科技创新双管齐下,制定“四类案件”监管实施细则,在浙江法院审判信息系统中开发“四类案件”全流程在线监管模块,不断健全完善与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成效明显。各法院月均存案工作量同比下降2.7%,同期结案率上升5.4%,12个月长期未结案下降69.9%,18个月长期未结案下降84%,有效防范、化解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风险隐患,促进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细化“四类案件”认定标准,规范院庭长监督范围
该院通过对全省法院近5年办案情况的大数据分析,结合历年案件评查结果,将“四类案件”细分为四大类、39种案件。一是将群体性案件细化为两类9种案件。具体包括:影响重大的涉众型案件,如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犯罪、涉案人数较多的破产案件等;可能引发批量关联诉讼、集团诉讼或群体性对抗事件的案件,如因疫情等重大公共事件引发或可能引发批量关联诉讼、群体性纠纷案件。二是将疑难案件细分为四类20种案件。具体包括:重大案件,如涉及国家政治安全、国防、外交等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法院自身容易出现案件质量问题或违法审判的重点案件,如特定情形下的拟判缓刑案件,重大减刑假释案件等;疑难复杂案件,如公、检、法三家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等;敏感案件,如有关机关、上级法院批转督办的案件,涉人大代表、军人等特定主体的案件等。三是将“类案冲突”案件细分为两类6种案件。具体包括:可能与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冲突的案件;可能与生效裁判及正在审理的同类案件冲突的案件。四是将涉违法审判案件细分为两类4种案件。具体包括:当事人举报的案件;纪检或有关部门发现违法线索的案件。
二、建立“智能+人工”识别机制,实现“四类案件”精准识别
为解决“四类案件”发现机制中的信息不对称难题,建立了“智能+人工”的识别机制。一是智能自动识别。审判系统根据案件来源、案由、当事人人数、职务职级、审理天数、拟量刑刑罚与原审判决或检察院量刑建议书的比对等要素,自动识别“四类案件”,52.3%的案件通过自动识别进入监管。二是人工辅助识别。审判系统根据案由、关联案件数等因素识别案件为“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可能影响政法机关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等案件,并发送相关预警信息给承办法官;承办法官综合案情、社会影响等因素,决定是否将案件识别为“四类案件”;或者系统根据大数据分析及对比,自动推送类案裁判结果或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承办法官综合案情、争议焦点、评议结果或拟裁判结果,决定是否将案件识别为“四类案件”。三是多部门、多模块协同识别。审判系统的“四类案件”监管模块与信访模块、督察模块、舆情模块、廉政风险防控模块协调联动。立案、信访、监察等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及时将信息录入相应模块,一旦符合“四类案件”情形的,系统自动触发“四类案件”识别预警,并推动信息给承办法官或院庭长。
三、建立“监管—反馈”在线互动机制,发挥质量把控和压力释放双重作用
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反馈”互动机制,推动院庭长敢管、愿管、会管,一线法官主动申请接受监管逐渐成为常态。一是建立线上互动机制,监督更便捷。案件纳入监管后,院庭长可以实时通过“四类案件”在线监管模块提出监督建议,承办法官应及时在线上反馈案件进展,省去线下纸质材料汇报的繁琐。二是建立扁平化管理机制,监督更高效。由院长监管的案件,院长直接在监管模块中提出监管建议,承办法官实时可见,并可以直接反馈案件进展,省去了层层审批、逐级汇报的繁琐,提升了监管效能。三是改革监管方式,监督更有力。院庭长可以通过督促案件办理进度、要求汇报案件进展等方式监管“四类案件”,防范、杜绝部分法官拖延办案等问题;通过提供办理思路、推送类案裁判、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委会讨论等方式,解决因部分入额法官办案经验不足、沟通不流畅等问题引发的案件质量问题,促进提高办案效率。
四、健全节点控制和全程留痕机制,确保“四类案件”监管落地落实
依托信息化手段,严格限定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职责权限,健全节点控制和全程留痕机制,既依法有效监督法官办案,又对院庭长规范监管形成制约。一是通过权限控制,实现清单化行权。系统通过权限控制,以清单的形式对行权主体按不同监管层级设置不同的操作权限,并制定负面清单,严格权力边界,禁止随意操作。二是通过节点控制,实现有效监管。“四类案件”监管启动后,系统自动根据案件进程向院、庭长推送案件节点信息。院庭长未在规定时间提出监管建议的,系统自动冻结监管权限,并发出消息提示。承办法官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案件进展、评议结果或提请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讨论的,系统自动冻结审判流程操作权限。三是通过实时生成监管日志,实现全程留痕。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均自动、实时在监管模块生成监管日志,随案永久保存,可追溯、可倒查。四是通过考核、监督,落实监督责任。各地法院将“四类案件”监管纳入审判质效考核,由审判管理部门定期通报;将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监管情况纳入院庭长个人业绩考核,并规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审判监管管理职责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监督管理责任。
改革案例第134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创新“四类案件”监管模式 助力审判质量效率双跃升
作为福建省收案量最大的基层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聚焦“四类案件”监管重点,探索建立“三定清单、三阶识别、三管齐下、三重保障”的监管工作模式,着力破解院庭长不愿放权、不敢监督、不善管理难题,助力审判质效提升。2019年,该院受理案件4.8万余件,结案4万多件,增幅分别达25%、30%,一审服判息诉率88.57%,同比继续优化;一审判决案件发改错误率0.33%,同比下降0.42%,为全市法院最低。
一、三定清单,树立“以审判权为基”的监管导向
该院率先在全市法院出台《关于“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规定》,从三个方面厘定监管边界,突出了以审判权为核心的监管理念。一是定权。确定院庭长3项权力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即审判事务决策权、程序性审判监督权和综合性审判管理权,并明确院长可以授权审管办对“四类案件”进行审限管理等具体监管工作。二是定责。明确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责任与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的办案责任,并进一步明确监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监督责任与裁判错误应承担的违法审判责任。三是定范围。综合考虑社会影响、案情复杂程度、类案冲突、违法审判等因素,将“四类案件”具体细化为4类28项,明确“四类案件”的识别标准。如该院审理的公安部督办的特大跨境网络开设赌场系列案,5起涉黑涉恶案件都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有效提高了对潜在社会风险隐患的防控力度。
二、三阶识别,构建“以亲历性为主”的启动程序
遵循司法亲历性原则,转换“立案庭初步排查—业务庭重点排查—纪检监察效能等归口管理部门综合排查”传统思路,建立“以法官发现报告为主、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认定、院庭长审查决定为补充”的三阶识别模式。一是法官主动报告。明确承办法官对案件质量管理负首要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疑似“四类案件”,应主动向并填写《“四类案件”报告自查表》,提请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承办法官对是否属于“四类案件”存疑的,可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二是专业法官会议认定。依托专业法官会议的“问诊筛查”平台,由各庭室业务骨干、8名领军型法官对是否属于“四类案件”及关键程序性事项等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意见。规定实施以来,承办法官主动发现报告“四类案件”87件,占纳入监管案件的90%。剩余的10%均通过专业法官会议认定,有效防止院庭长不当扩大“四类案件”监管范围。三是院庭长审查决定。庭长发挥就近与现场管理优势,承担“四类案件”的主要审查决定职责,对于需跨部门协调、资源调动难度大、特别重大敏感、涉违法审判的重点案件则由分管副院长或院长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程序。
三、三管齐下,健全“以程序化为要”的监管模式
细化监管内容及方式,推动监管模式从实体化审批把关向程序化制约转变,从随意性、私密性向平台化、公开化转变。一是管审判流程。督办方式规范化,明确院庭长根据监管需要向审判组织发出督办通知,启动报告程序,由承办法官向院庭长报告案件审理进度、计划和评议结果等,发现异常时可通过调整承办人、监管审判流程运行情况等方式履行监管职责。二是管评议程序。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咨询参考作用,经由承办法官提请上会讨论后,对“四类案件”进行研判,讨论结果仅作为定案参考。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与合议庭不一致的,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该院还细化了专业法官会议的管理规程,确保四类案件的评议程序有章可循。三是管违法违纪。强化纪检监察对四类案件的督查力度,对可能存在违法审判的案件提请纪检部门介入“一案双查”,并对怠于发现、报告、监督的责任人员依规问责。
四、三重保障,强化“以质效为本”的监管实效
坚持公正高效司法,协同发挥审委会、案件质量评查与信息技术的保障作用,以“四类案件”监管促进审判工作质效的提升。一是发挥审委会制度功能。进一步改进审委会工作机制,细化“四类案件”提请审委会讨论的程序要求及议事规则。建立类案与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要求承办法官制作检索报告并在审理报告中进行分析,确保案件讨论充展开,促进裁判统一。二是加强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应用。把重点评查和常态化评查相结合,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四类案件进行标记,适时纳入评查范围。定期汇总梳理评查出的问题清单,发挥案件评查改进、提高案件质量的作用,为“四类案件”监管提供参考。三是强化信息技术支撑作用。建立“四类案件”监管的电子台账,通过审判管理系统对“四类案件”进行标注,实行流程动态监督管理、定期统计通报,推动案件关键流程节点的管控,确保监管过程全程留痕。
改革案例第135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创新审判E管理平台 构建监督管理新机制
为健全完善“全程监管、全程留痕”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2019年10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打造审判E管理平台,实现对“发改再”案件、长期未结案件和“四类案件”的精细化、可视化监管。
一、强化上下互动,创新质量监管模式
自主研发“发改再”案件监管平台,将改判发回案件自动纳入平台进行监管,强化上下互动,实现两审法官双向意见反馈;针对原审法官明确提出异议的改发案件,随机抽取办案业务专家开展线上评析,健全案件质量动态监督管理体系。平台启用至今,已累计对821件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开展监管和评析,268名专家法官参与在线评析,向原审、二审/再审、评析法官自动推送监管消息2600余条,在线评析原审法官提出异议案件126件。
一是注重上下交流。案件评查过程中,引入原审法官异议和二审(再审)法官意见反馈机制,鼓励上下级法院针对改发案件加强沟通交流。改判发回案件结案后系统自动向原审法官推送消息,原审法官提出异议的由二审(再审)法官在线反馈意见,搭建线上沟通交流渠道和多方研讨互动平台。
二是开展交互式评析。针对下级法院对改发结论明确提出异议的案件,挑选全省法院业务专家组成评析专家库,在平台上对该类案件进行交互式评析。按审判业务类别跨域抽取专家成立线上评析小组,保证了评析工作的顺利运行和评析结果的公信力。筛选经线上评析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案件,交由省法院评查委员会进行重点评查。
三是案件评析在线化。深度应用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工作成果,随机将评析案件分配给评析小组并回避原承办地区法官,每一个评析案件生成一个评析案号并与三位评析法官关联,实现了评析法官在线调阅卷宗、发表评析意见。设置工作讨论组支持评析法官之间线上群聊、异步参加评析,解决了传统案件评查模式下纸质卷宗调阅不便、评查专家需同一时空集中的问题。
二、强化跟踪督办,压实长期未结责任
全面运用长期未结案件监管平台,自动监管全省法院18个月以上未结案件,科学设定监管流程,强化跟踪督办,形成三级法院审管部门抓调度、承办法官抓落实的督办体系。平台上线运行以来,在线督办全省法院长期未结案件4732件,在全国法院2019年清理长期未结诉讼案件通报中,江西省长期未结案件数量仅6件,在全国法院处于低位。一是案件数据自动关联。与审判执行办案平台自动关联,定时抽取案件信息形成全省法院长期未结案件数据库,运用可视化技术展示辖区和本院长期未结案件动态,实现对全省法院长期未结案件的实时监测和动态管理。二是督办消息实时触发。借助平台固化监管规则,案件符合相应情形时自动触发监管流程,实现了督办操作实时触发、承办法官在线提交结案计划、院庭长及审判管理部门动态掌握案件办理进展,有效提升了审判执行和案件监管工作的效率。三是案件成因科学研判。运用数据挖掘技术对长期未结案件形成及清理态势进行多维度呈现,依托平台定期分析研究长期未结案件成因,服务审判管理决策,防范化解司法风险,探索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的方式方法。
三、强化智能识别,落实全程留痕监管
全面启用“四类案件”监管平台,强化在线监管,落实院长庭长监管新要求,对全省法院1357件“四类案件”进行在线标记和全程监管。一是智能化甄别。运用智能化语义分析技术,在立案阶段读取案件信息并做出甄别,对经系统判定符合“四类案件”情形的案件向立案法官推送风险提示和标注建议,实现对“四类案件”的智能识别,支持信访、监察、宣传等部门向案件承办部门发出风险提示,协助审判组织更方便的识别、查找和确认四类案件,畅通案件入口关。二是全流程监管。在案件办理阶段,承办法官可随时对案件进行标记,院庭长也可视情形依法启动案件监管程序,将四类案件监管流程设定为案件报结的前置程序,把住结案出口关,形成了从立案到结案全过程的四类案件监管闭环,督促院庭长、审判组织规范有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三是全过程留痕。完善监管方式,实时记录“四类案件”的发现、启动程序、监管流程、监管措施,将院庭长主动要求独任法官、合议庭报告案件审理情况,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等组织化方式加强监督情况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增强司法办案和案件监管透明度,实现监督管理全程留痕、有效追溯,确保院庭长依法有序合理监督。
四、强化平台应用,转化线上监管成果
强化管理配套,充分发挥审判E管理系列平台的监管成效,实现审判管理与信息化深度融合,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双轮驱动,促进监管举措落地见效。一是宏观与微观结合。一方面对监管平台的案件数据进行定期分析,从辖区法院、业务条线、时间周期等多维度动态展示案件办理和监管宏观态势,增强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预见性;另一方面对平台上捕捉到的异常个案开展“解剖麻雀”,及时核查事实,分析问题成因,以问题导向推动精准监管,实现宏观把握与个案监督相结合。二是线上与线下一体。转化线上监管平台成果,线上与线下合力推进案件监管。该院成立案件评查委员会,围绕发改再案件质量监管,对经线上评析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案件,进行案件质量重点评查。标注对法律适用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由省高院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讨论研究,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适时出台意见指导类案办理,进一步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三是建设与应用并重。根据一线法官意见建议,不断健全完善审判E管理平台,确保平台管用、好用;加大对平台的应用推广力度,常态化组织系统应用操作培训,对平台应用情况进行调度和通报,确保广大法官会用愿用,最大化发挥出平台的应用成效。
改革案例第136号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创新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模式 助力审判质效提升
近年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聚焦“管理集约化”“审执高效化”“司法规范化”,积极探索实行司法辅助事务外包,取得显著成效。2019年,该院被山东省委政法委确定为“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创新点”,全年结案15663件,同比上升21.3%,结案率达92.8%。
一、理顺“三个关系”,实现管理集约化
一是理顺外包服务关系,统筹事务运转。该院42名原聘用人员与法院脱钩,由专业法务服务公司负责进行培训、考核及事务分配与评估;外包方内设3个辅助组共14个岗位进行集中统一办公,审前组负责导诉与咨询事务,指导当事人立案、录入案件信息,接听、答复12368热线咨询;审判组与执行组分别负责审执案件的排期、送达、卷宗流转与扫描归档等。
二是理顺内部管理关系,增进团队协作。外包模式下,解决了原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队伍不稳、管理分散、职责不清、人浮于事的难题,内部协作更加紧密有序;法官与法官助理通过双向选择,形成职责分工明确的“一审一助”团队,法官专注于案件“审、判、写”,法官助理负责判决外其他文书的制作与事务管理,团队战斗力显著增强。今年以来,该院结案1384件,结案率为39.7%,同比增长11个百分点。
三是理顺内外衔接关系,顺畅案件流转。审前组与立案庭合署办公,外包导诉分流后经法官审核立案,由外包岗录入信息、形成卷宗,转交审判(执行)组。审判(执行)组对接审执团队,由后者甄别案件繁简难易程度,外包人均据此分别进行排期、制作应诉文书与送达工作,法官根据排期与送达情况予以调解、审理、裁决;执行员制定执行方案,外包岗根据方案开展通用文书草拟、拍卖辅助、节点提示等工作,案款由执行员负责发放确认。案件报结后,外包方收回卷宗,统一整理并扫描归档。
二、着眼“三个创新”,提升审执高效化
一是规范与灵活并重,确保排期有序性。明确排期规则,速裁案件实行优先排期,确保立案后7日内开庭审理;直接送达成功、调解可能性大的派出法庭案件,可重叠排期,由法官灵活调整。借助审判法庭资源管理系统,外包岗于线上统一确定开庭时间、地点,解决了法官自主排期的任意性与冲突性;排期信息发送至法官手机客户端,可随时查看日程、提醒工作安排。外包排期可于立案后2至3小时内完成,审判庭日利用率超过90%。
二是分层与智能并行,提高送达成功率。外包岗先行查询被告是否有其他涉诉案件已确认的送达地址并附卷,后进行“电话、短信、电子邮件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分层送达工作。与市区律所协商,明确其代理的案件均通过律所电邮或微信账号进行电子送达;邮寄送达方面,研发智慧送达系统,对所有送达方式进行节点管控、全程记录,并与EMS对接,对无人收取的邮件经“张贴通知+定位拍照”上传系统,确保送达效力。目前,送达成功率由原来42%提升至88.2%。
三是新收与旧存同步,提升归档加速度。案卷相关事宜完全由外包方集中托管、按序推进,在确保新审结案件30日内完成归档的基础上,逐步消化外包前未归档案卷存量。同时,引入卷宗流转系统,实现全程留痕、随时倒查,确保卷宗衔接顺畅安全。立案时,系统生成唯一可识别二维码,粘贴于卷宗首页,卷宗在各环节流转时,经办人员须扫描二维码进行签收确认;结案后,由外包卷宗岗统一接收、清点卷宗材料,完成装订与归档。
三、落实“三个机制”,推进司法规范化
一是以标准化促外包业务提升。严格审查外包服务公司的专业资质,签订合同明确各类外包事务达标准则,确保服务质量;约定外包方承担的保密义务,明晰违约责任,严防泄密风险。对辅助事务节点进行拆分、实行流水线作业,工作内容碎片化使不同岗位相互独立,外包人员无法知悉案件全貌,降低其知悉审判秘密的可能;通过信息系统记录案件流转、外包办公地点安装24小时无死角监控设备等举措,确保责任可及时、准确倒追。
二是以跟案制促质量监管到位。设置跟案岗(审判组12人,执行组10人),每人与3至5名法官、执行员对接,就案件排期、财产查控、案款发放等节点进行跟进提醒。根据时限要求,审判跟案岗对开庭后未能按时报结的案件,提示审判团队进行二次排期;执行跟案岗对足额扣划案件未能按时限结案、拍卖时未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等情况,及时发出提醒。审管办与执行指挥中心分别与其对接,统一通报督办,院长及分管院长及时调度敦促,形成“监管闭环”。
三是以第三方参与压缩司法寻租空间。司法辅助事务由第三方全程、全面参与,可进一步减少诉讼咨询、庭审排期、文书送达等环节当事人与法官的直接接触,产生“间接隔离”的作用,在有效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也进一步压缩了权力寻租空间。今年以来,该院无一人出现违法违纪情况,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达99.8%,居山东省基层法院前列。
改革案例第137号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强化规范管理 提升保障水平
探索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新模式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打造专业化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队伍为目标,坚持“因岗录人、创新管理、加强培养、全面保障”的工作思路,不断探索创新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改革,优化提升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水平,初步构建起“一个体系、三个机制、两个标准”的人员管理机制。自2016年起,该院共分批招聘90名优秀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充实到审执一线和综合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结构大幅优化,队伍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一、建立“一个体系”,拓宽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发展空间
该院探索建立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单独管理体系,研究制定《聘用制书记员(辅警)岗位定级暂行办法》,将书记员岗位级别设置为三级九等,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在同一岗位等级内,由低到高分设三等、二等、一等三个等次。初级书记员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期晋升,中高级书记员比例实行定额制管理。其中,中级比例不超过书记员总数的60%,高级书记员比例不超过书记员总数的20%,辅警等级晋升机制参照书记员执行,保障年轻干警充分的晋升发展空间。
二、健全“三个机制”,实现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规范管理
一是优化人员岗位配置机制。坚持因岗录人、广纳良才。该院根据岗位空缺科学制定招录计划,规定书记员和辅警(退伍军人除外)必须为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对法律类、计算机类、文秘类等与法院工作密切相关专业人员笔试时适当加分。坚持动态定岗、双向选择。实行人员岗位动态交流机制,首次定岗坚持人岗匹配、专业对口原则,综合考虑专业、工作履历进行适岗分配。经过一至两年岗位锻炼,后续岗位交流坚持司法辅助人员与员额法官、审判执行团队“双向选择”原则,既充分尊重司法辅助人员个人选择权,又将主审法官或审判团队转变为被选择方,倒逼员额法官和审判团队改进作风、提升质效。坚持定期交流、锤炼队伍。对同一职位任职满一定年限的聘用制书记员,进行交流轮岗,丰富年轻干警多岗位工作经历,提升队伍业务素养。
二是建立“分层管理、立体监督”的人事管理机制。推动职能部门协同管理。该院政治部建立司法辅助人员工作档案,承担编制岗位管理、干警岗位调整、工作绩效考核、教育培训等职能;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聘用制干警日常办案工作保障以及相关费用拨付;机关党委负责干警所在党组织生活和党员日常管理;监察室负责对司法廉洁等方面管理与查处。强化用人部门具体落实。按照“谁使用、谁教育、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将聘用制人员分配至各业务部门,组织关系随即转入,实现政务管理和党务管理“双同步”。用人部门负责人和审判团队的主审法官根据《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权责清单(试行)》中确定的书记员工作权责,对辅助人员进行业务管理考评,实现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有机融合。坚持积极引导自我管理。尊重年轻干警的自主性,引导书记员根据业务类型组成业务技能自学小组,交流分享工作经验;督促实现个人提升,聘用制辅助人员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参考率达22%,客观题考试通过率达50%,通过继续教育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达到22%。
三是形成积极有效的考核激励机制。严格落实考核管理。采取政治部、机关党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等职能部门与用人部门、审判团队主审法官共同考核的方式,提高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全面性。考核工作具体分为试用期满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三大类,实现多角度、全方位、公平公正的综合评价。有效运用考核结果。将聘用制辅助人员职级晋升、待遇提升与工作业绩挂钩,建立“重平时、重绩效”的动态考核机制:试用期满依据拟聘干警试用期考核等次确定是否聘用;按照季度考核结果确定相关待遇及年度考核等次;将年度考核结果与等级晋升挂钩,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等次方予以晋升等级,年度考核优秀及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在确定中级、高级等次时给予优先晋升机会,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年度考核结果与绩效奖金关联,有效实现考核的激励导向。
三、坚持“两个标准”,完善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保障机制
坚持关注成长、关注培养、关注业绩,同等考核、同等生活、同等待遇原则,在职业培训教育方面,实行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与在编干警同等标准;在薪酬待遇方面,坚持按高标准核定。一是强化岗位培训。制订《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岗前培训方案》,打造专门培训平台,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将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纳入单位年度教育培训整体安排中,实现与在编干警“同学同训、一体培养”。二是落实福利待遇。完善聘用制辅助人员职业保障体系,高标准核定薪金待遇,书记员工资参照三门峡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标准就高核定,辅警工资参照书记员工资发放标准执行。核定后,书记员和辅警工资待遇比同级行政单位同类人员高40%;将聘用制辅助人员工资待遇纳入财政预算,实现辅助人员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完善聘用制辅助人员薪酬结构,在现有财政预算内逐步推进“文明奖+加班补贴”的奖金津贴制度改革,实现聘用制辅助人员收入水平稳步提升。三是加强人文关怀。对困难干警及时给予生活关怀,提升个人归属感,鼓励干警积极发展兴趣爱好,全面展示个人风采。三年来,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留岗率始终保持在85%以上,32%的司法辅助人员受到市级以上荣誉表彰。
改革案例第138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创新员额动态调整机制 优化司法人力资源配置
近年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官员额动态调整等文件精神,以人案匹配度量化分析为重要依据,坚持法官员额向基层、向人案矛盾突出的地区倾斜,创新员额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建立科学高效精细的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机制,促进了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的大幅提升。
一、坚持“以案定额”,实现人案匹配
一是科学测算,合理分配法官员额。在员额分配上,实行省级统筹动态调整,不搞“一刀切”,在全省法院核定的员额总数内,以各地法院近三年来员额法官人均收结案数作为分配员额的重要依据,综合考虑地域等其他因素,对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进行分类测算,确保员额配置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向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法院倾斜。如人案矛盾突出的长沙市两级法院案件数约占全省法院四分之一,而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数仅占全省法院十分之一。经省级调整后,长沙市员额法官配比超过编制总数的50%,如长沙县法院员额配比达60%,案件量相对较少的湘西等边远地区,法官员额配比仅为30%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