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会”有风险 会首资金链断裂获刑一年十个月
中国法院网讯(叶陈强)“民间资金互助会”是一种小额信用贷款的形态,民间通俗称之为“标会”“做会”,其作为民间常见的一种信用融资活动,具有赚取利息与筹集资金的双重功能,通常依赖亲情、友情、乡情寻找会员,主要建立在彼此间的信任上,无法律保障。现实中一旦资金链断裂,导致“倒会”,不仅会首要承担刑事责任,参加标会的群众也会血本无归。
近年来,因会首卷款潜逃、资金周转不灵或会员标款后不还、拒不缴纳会款等原因,导致“倒会”的现象时有发生。日前,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12月至2017年5月,汤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其本人为会首,以其户籍地为标会地点,通过口口相传等宣传途经,先后组织10场民间资金互助会,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并承诺返本付息。后因部分会员拒不缴纳会款,致汤某资金链断裂,造成10场民间资金互助会相继倒会。
截止至2017年5月,汤某非法吸收存款至少达人民币119.65万元,造成部分会员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38万元。
周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利用民间资金互助会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合被告人汤某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十项规定: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民间资金互助会”不受法律保护,由于标会而引起的民事借贷纠纷,法院不会支持。即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会首的刑事责任,但由于资金链断裂、个人挥霍等种种原因,导致会首资产所剩往往寥寥无几,法院判决后执行难度大,受害人损失难以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