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徐建平案的一种看法
2020-05-30 16:56作者:法治论坛网友 一家之言
近期来,两个杀人案备受公众关注,一个是孙志刚案,一个就是徐建平案。对于孙志刚案,舆论可谓一边倒,要求严惩凶手,并且还引发了学者上书全国人大而启动了首例违宪审查;而在徐建平案中,法律上的争论在其次,引起公众兴趣的是近200人投书法院,为徐建平求情,请求法院“法外施恩”。
什么原因导致这么多人为一个杀人凶手联名上书,希望留他一命呢?这的确耐人寻味。我们很难简单地将上书者斥之为法盲,因为上书者中大部分人都知晓古代所谓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明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们在上书中并不是从法律的角度认为徐建平与他人相比享有某种特权,而是多向法院表明徐建平为中国纺织行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从徐建平以个人名义申报的10项国家专利,在关押期间他还争分夺秒赶制技术发明的图文材料,完成的3项实用新型技术等成就可以看出,他确实为纺织行业技术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这些贡献根本不能成为“法外施恩”的根据。因为在法律的范围内,徐建平已经得到了奖赏,这就是赋予其享有专利权。现在,徐建平杀了人,也就应在法律的范围内受到惩罚。
不同的法律领域有不同的价值趋向,但均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所以不能说徐建平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上书者也没有表达出是为徐建平争取公平的对待,甚至可以说上书者目的不是为了徐建平个人。
仔细分析上书者向法院表达的理由,不难发现其中的忧国忧民之心。因为徐建平在纺织行业成就斐然,不仅拥有众多专利,而且其所任职的公司是世界上能生产数控印花机的仅有的两家公司之一,其所支持开发的数控激光直撞制网机,是国家两个五年计划都没有攻破的项目,但徐建平用两年的时间就一举攻克。故留下徐建平一命,对企业、对地方经济、对纺织科技、对国家纺织行业的发展都有利。因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所以联名上书背后的逻辑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即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在我国主流话语中,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确实深入人心,而且我们也强调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留下徐建平与这两种评价准则完全相符。何况将徐建平判个死缓或者无期徒刑,他也不能再危害社会,似乎两全其美,但他们忽视了一个方面,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遭受破坏,并将在已经取消特权法律规范的现代中国建立新个特权法律规范,其极可能使我们本就没有完全建立的法律信仰进一步衰落。
不可否认,中国目前特别需要大力发展经济,使国家的综合国力得以加强,而科学技术在发展经济的重要性为世界所公认。但以发展经济为突破法律规范的界限仍然理由不足,而且得不偿失。世界上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是科学技术处于领先地位的国家,但我们也必须看到这些国家同时也都是法治国家。没有法治做后盾,很难想象这些国家能够挤身于发达国家之列。我国正在加强经济建设,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疑应重视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知识经济时代发展经济更是如此,但也应注意我国还提出要“依法治国”,用法律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而且法律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不可小视。如果允许法官在判决中考虑经济影响的因素,使法律在经济意义上更有效率,而不回答这样做时法律的公正问题,事实上是以经济的逻辑替换了法律的逻辑。“将经济学家的主张奉为绝对真理就等于从经济这门科学的学科,走向经济主义,那是与宗教的完整主义同样具有毁灭性的。”(阿尔贝·雅卡尔语)
如果徐建平被判处死刑,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对纺织行业造成了损失,但只要是依法作出的判决,我们就不能认为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因为它将维护而不是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同时也将进一步树立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是到该转变观念的时候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经济学的逻辑,对法律的领域未必适用,在法律的领域该讲什么,就是什么。而且我们在强调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候,不妨进一步强调经济建设以法治为中心。
什么原因导致这么多人为一个杀人凶手联名上书,希望留他一命呢?这的确耐人寻味。我们很难简单地将上书者斥之为法盲,因为上书者中大部分人都知晓古代所谓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明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们在上书中并不是从法律的角度认为徐建平与他人相比享有某种特权,而是多向法院表明徐建平为中国纺织行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从徐建平以个人名义申报的10项国家专利,在关押期间他还争分夺秒赶制技术发明的图文材料,完成的3项实用新型技术等成就可以看出,他确实为纺织行业技术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这些贡献根本不能成为“法外施恩”的根据。因为在法律的范围内,徐建平已经得到了奖赏,这就是赋予其享有专利权。现在,徐建平杀了人,也就应在法律的范围内受到惩罚。
不同的法律领域有不同的价值趋向,但均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所以不能说徐建平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上书者也没有表达出是为徐建平争取公平的对待,甚至可以说上书者目的不是为了徐建平个人。
仔细分析上书者向法院表达的理由,不难发现其中的忧国忧民之心。因为徐建平在纺织行业成就斐然,不仅拥有众多专利,而且其所任职的公司是世界上能生产数控印花机的仅有的两家公司之一,其所支持开发的数控激光直撞制网机,是国家两个五年计划都没有攻破的项目,但徐建平用两年的时间就一举攻克。故留下徐建平一命,对企业、对地方经济、对纺织科技、对国家纺织行业的发展都有利。因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所以联名上书背后的逻辑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即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在我国主流话语中,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确实深入人心,而且我们也强调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留下徐建平与这两种评价准则完全相符。何况将徐建平判个死缓或者无期徒刑,他也不能再危害社会,似乎两全其美,但他们忽视了一个方面,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遭受破坏,并将在已经取消特权法律规范的现代中国建立新个特权法律规范,其极可能使我们本就没有完全建立的法律信仰进一步衰落。
不可否认,中国目前特别需要大力发展经济,使国家的综合国力得以加强,而科学技术在发展经济的重要性为世界所公认。但以发展经济为突破法律规范的界限仍然理由不足,而且得不偿失。世界上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是科学技术处于领先地位的国家,但我们也必须看到这些国家同时也都是法治国家。没有法治做后盾,很难想象这些国家能够挤身于发达国家之列。我国正在加强经济建设,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疑应重视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知识经济时代发展经济更是如此,但也应注意我国还提出要“依法治国”,用法律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而且法律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不可小视。如果允许法官在判决中考虑经济影响的因素,使法律在经济意义上更有效率,而不回答这样做时法律的公正问题,事实上是以经济的逻辑替换了法律的逻辑。“将经济学家的主张奉为绝对真理就等于从经济这门科学的学科,走向经济主义,那是与宗教的完整主义同样具有毁灭性的。”(阿尔贝·雅卡尔语)
如果徐建平被判处死刑,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对纺织行业造成了损失,但只要是依法作出的判决,我们就不能认为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因为它将维护而不是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同时也将进一步树立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是到该转变观念的时候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经济学的逻辑,对法律的领域未必适用,在法律的领域该讲什么,就是什么。而且我们在强调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候,不妨进一步强调经济建设以法治为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