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观点正文

一个不合法的规定

2020-05-30 16:51作者:一二
  两年前,合阳县出台了“机关部门一旦成为被告,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的规定,迄今已有20个部门的“一把手”出庭参诉,媒体称规定的出台使该县各级行政机关“一把手”的出庭率达到了90%以上。

  显然,这一规定的威力在合阳县发挥得十分明显,人们在法庭上也确实看到了表现“恭敬”的“一把手”。尽管合阳县的“一把手”们都在规规矩矩地执行着这个规定,似乎并没有发出什么不同的声音,但是,笔者仍然要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说合阳县的这个规定是一个不合法的规定。

  首先,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要求政府机关的“一把手”必须出庭,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其次,“一把手”不出庭并不必然妨害法院依法裁判,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合阳县从增强“一把手”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观念的角度出发要求其出庭的动机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强制性的规定因与法律相抵触,本身就已属于行政权力的滥用,恰恰成了权大于法的表现。

  因此,合阳县的这一规定是很具有反讽意味的,他们本想提高依法行政观念,但一不留神却制定了一个不合法的行政规定去促成。这反映出合阳县政府对“依法行政”仍欠缺一个清晰而正确的认识,法律意识还没能真正替代头脑里的权力意识。其实若真的对法律怀有敬畏,大可不必把脑筋花在让“一把手”出庭上,何不出个规定来保证追究政府及其各行政机关“一把手”通过败诉官司暴露出来行政责任?何不从确保政府及其各行政机关严格执行那些自己败诉的生效判决出发,规定如果延误判决书的执行则对“一把手”追究怎样的行政责任,我想这才是真格的,可是政府愿意作这样的规定来约束自己吗?如果不愿意,我当然有权怀疑政府守法的诚意。

  多数情况下,既便从诉讼的角度看,“一把手”也没有必要每庭必出。代表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部门很多,而这些部门的具体事务对于政府“一把手”来说不可能做到全都熟知和精通,强制政府“一把手”直接与原告对溥公堂既流于形式,也很不经济,因为所有与案件相关的问题他仍然要问及经办人或下面更直接的负责人,即使庭前作周密的准备,“一把手”也不可能比经办人或下面更直接的负责人掌握更多的真实情况。那么“一把手”在法庭上的作用将是什么呢?我想要么做个“传声筒”,要么就是一个摆设,坐在那里陪着自己一方的诉讼代理人。

  即使从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考虑,“一把手”出庭也只能是提倡,而不能施与行政强制。所谓“提倡”,一方面是靠宣传,但更重要的一方面就是政府要制定针对行政各级“一把手”行政约束,来确保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得以切实执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在政府官员们的头脑里树立起司法的权威,也才能使他们成为守法、执法的楷模,进而树立起一个法治政府的形象。如果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却仍能安安稳稳地当他的官,这样的“一把手”就是逢庭必出又有什么意义呢?

  有许多难题本是可以找到良方的,但一些人在看重效果的时候却往往忽略已有的规则。尊重规则可能会使我们寻找良方的过程变得很不轻松,但要建构一个法治社会,就必须经受这样的约束,如果路径首先就错了,那么即使能够解决掉我们眼前的难题,却同时潜在地制造了更大的难题。生活中的确有这样一种病人,又想让人家觉得自己有一副好身体,却又不愿正视自己的真正病因,明明是骨髓里的病,他却只是哪里疼就在哪里贴膏药,你说这怎么能把病治好呢。

最近关注

热点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