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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要为自己判决“摇旗呐喊”

2020-05-30 16:34作者:陈俊丰
  法官(法院)做出的判决受到了舆论(言论)不当评论、抨击,能否公开发表言论,作出回应,予以反驳?法官卷入公开的论战,此举是否违背公正司法原则?现代法官职业道德伦理和司法理念对此有怎样的诉求?言论对司法事件的评论应注意些什么?这些论题的争论与求真,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此,何兵先生以身说法,用自己曾“对某法院剥夺“二奶”继承权的判决进行非议”,被主办法官公开、激烈地反驳之亲历为时评引子,援引英国20世纪二十年代的一个关于言论自由的案例,摘录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的判词为论据,给出了否定的结论——《法官不能为自己的判决摇旗呐喊》。(2003年5月22日《法制日报》)我个人以为,这个结论值得推敲、商榷。

  其一,二十世纪普通法国度、英国现代(不是何兵先生说的英国近代的)最伟大的法官丹宁勋爵在对该案所写的判词,并没有给出“法官不能对个案批评作出回应、不能卷入公开论战”之判例原则。何兵先生列举的案例乃是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大英王国政府诉《新政治家》刊物藐视法庭罪案([1928]44 TLR 301),该案的终审判决确认关于《新政治家》藐视法庭罪名不成立的判词,当时备受争议。该案诉辩的焦点是有关不当司法评论(言论自由)与构成藐视法庭罪的维度,并不争执法官可否回应司法评论,发表司法言论,阐明法律观点的问题。丹宁法官在判词里主张法官必须以审判行为本身为自己进行辩白,在审理案件程序进行过程中不能对批评作出答复,不要卷入论战,不得受到任何舆论的压力,应当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但是,丹宁法官并不反对在案件判决生效后法官回应舆论的观点,并对不当司法评论进行反驳。

  综观欧美的许多著名法官,如美国著名的波斯纳、沃德金等,均时评累牍,著作集身,著述颇丰。这是法官解读宪法原则,强调法律规则,传播法治精神,宣传法制经典的重要方式、渠道,并没有什么不当。丹宁法官本人履任法官期间也写了大量的司法评论、纪实著作,在英国上议院(即英国的最高法院)做了很多精彩的演讲、即席答询,受到了公众和大众传媒的普遍赞赏。

  其二,“法官在公开的媒体上为自己的判决辩护,其实质上就是为胜诉方进行辩护”之论断缺乏理性。司法评论,肯定要涉及诉讼双方起诉、抗辩的请求和依据。法官对生效判决发表文章,回应公众言论之评论、辩论、申论,不可避免地要触及胜诉与败诉的理由。因而也就不可避免的要对败诉方、胜诉方进行具体法律思维分析,用成文法的司法推理方式,得出适用法律的逻辑结论。如果把这个过程看成是为胜诉方进行辩护,并断言“法官使自己从一个尊贵的审判者沦落为胜诉方的律师”,未免过于狭隘。至于,所谓法官发表评论“成为他(当事人)继续追求正义路途上的最为头痛的绊脚石和最为可怕的拦路虎”之说,则是对上诉法律正当程序的不了解。

  其三,现代法官职业道德伦理并未禁止法官发表司法评论。近年来,我国的司法机关正大力倡导和积极推进司法职业道德伦理规范体系的建设,并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并得到国际社会同行的普遍赞许。翻阅最高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相关之第45条只对法官发表文章做了些限制:“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此处并不禁止法官发表“适当”的言论。

  究竟法官什么样的言论是适当的?我以为,就是在案件生效判决后,用法律思维,对适用法律问题推出具有严格逻辑结论的充分理由论证。为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而武断地剥夺法官对司法事件的评论权,是缺乏法律根据的,不符合国际司法史惯例和比较法的溯源、夙愿,有因噎废食之嫌。况且,对于时事评论而言,没有对手,辩论就没有意义了。相信,真理的使者是断然不愿看到没有辩论对手一边倒的法治辩论怪现象!

  其四,是法官履行肩负法治宣传职责所在。这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四个五年全民普法活动中,法院、法官用法、说法、论法,对我国的法制、法治宣传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这是不争的事实,也是正确、全面履行审判职能的重要表现。

  可见,禁止法官在公开的媒体上为自己的法律理念和正义感进行辩白,肯定依法无据。相反地,在我国“依法治国”艰辛旅途刚刚开始的今天,这样的言论是十分有害的。明显地,无论是法官尽法治宣传的责任,还是推进言论自由原则,抑或深化审判公开,法官对生效判决发表司法评论,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必将大大推动,并有利于实现司法和舆论的互动,达到双赢。

  诚然,“法官不仅要在实体上保证判决公正,而且,法官在诉讼内外的所有言行都必须谨慎地为自己塑造一个公正的外观形象”,这确实是事关公正司法的一个重要问题。然则,所谓“为了法官的职业尊严,法官不得为自己作出的判决摇旗呐喊,沉默永远是一种正确的选择”的“金科玉律”,实质上是没有搞清问题的关键。影响公正司法的是司法评论(言论)本身,即司法评论必须用法律思维,“外行莫评司法”,未决案件不得评论等等,而不在乎于评论者是否身穿法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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