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代理遭遇“封杀”之忧
2020-05-30 16:25作者:法治论坛网友 江汉
按说,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理当依法行政,做守法的楷模,而江苏海门市司法局却故意刁难,以“莫须有”的罪名,剥夺了“业余律师”梁小刚的公民诉讼代理权。这着实令人震惊,使人愤懑,更让人忧虑。
忧虑之一:地方小法凌驾于国家大法之上。《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无疑,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只需经人民法院许可。而江苏省的《通知》却对参加诉讼代理的公民再设限制性条款,显然是横加一杠。这不但有悖于《民事诉讼法》,而且妨碍了该法赋予诉讼参与人的委托权和被委托权。
尽管《通知》的实质,是为了规范法律服务市场,防范“黑律师”乱收费现象。 其实这一权力,《民事诉讼法》第58条已明确赋予人民法院,理应由法院来严格把关。而《通知》竟对《民事诉讼法》条款作出限制,显然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倘若这样与国家大法相悖的地方小法不尽快废除,某些司法行政机关就会在此找到干涉、侵权的借口,那么此类“封杀”事件还会发生。
忧虑之二:司法干部竟是法盲。海门市司法局之所以不给梁小刚“登记”,其原因正如该局那位施科长所言:一是他有“收取当事人的代理费”的嫌疑 ;二是他专为“不讲道理的当事人”代理,“专门与政府作对”。司法局拒绝为梁小刚“登记”是否合法暂且不论,但就施科长所述的理由而言,这是典型的法盲表现和封建的“人治”理念。
梁小刚是否“收费”,这需要司法局拿出可信的证据来,仅凭怀疑、猜测是绝对不行的,因为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的。梁小刚为“不讲道理的当事人”代理有无过错,首先要弄清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是不是“不讲道理”?如果依照施科长的“观点”,依法解决纠纷就是“不讲道理”,那么梁就有“错”。既然如此,那什么又是“讲道理”呢?难道老百姓只有做蒙冤不申的“顺民”、据理不争的“良民”而任凭违法者胡作非为才算是“讲道理”吗?诚然,以法治国这一基本国策岂不成了空谈?法律是公正严明的。如果梁确实为无理取闹的当事人挑词架讼,法院完全可以取消其代理资格,情节严重还可以依法治罪。至于“与政府作对”更是无稽之谈,因为每一起行政诉讼案,皆为“民告官”的案件。如若将民告官也视为“与政府作对”的“刁民”行为,那么国家为何还要颁布《行政诉讼法》,这不是自讨苦吃吗?再说,国家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不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让老百姓状告政府非法行政有法律依据吗?!
当前,中国正处于由“人治的法制社会”向“法治的法制社会”演进的过程中,“人治”的旧病还时常发作,因而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法盲执法等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所以,我们只有不断加大“以法治国”力度,才能根除这一痼疾,否则司法腐败就不会绝迹。
背景资料:
据去年12月3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江苏海门市“业余律师”梁小刚在工作之余,经常免费帮人打官司,由于他敢碰硬,爱较真,为老百姓讲话,故而得罪了某些权贵。于是,其代理权渐渐受到了限制,继而遭到当地司法部门的“封杀”。1996年10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司法厅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自此,梁小刚的代理权受到了限制,他每代理一起诉讼,均需凭户籍证明等有关材料到海门市司法局办理“公民代理诉讼登记证明”,不过登记过程还算顺利。然而到了2001年,当梁小刚分别为五起行政诉讼案代理后,其“登记”手续就遇到了麻烦。尤其到了2002年9月16日,当梁小刚为代理一起因私房拆迁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而到海门市司法局进行登记时,却遭到无故拒绝。为此,梁向海门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司法局“行政不作为”。结果,法院以梁“未向司法局提供书面申请”为由,判令梁败诉。随后,梁向司法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再次要求登记,不料又遭拒绝。其理由是“要对你是否收取当事人的钱款”进行调查。而事实上,司法局既未接到任何举报他有收(代理)费的行为,也未听到关于他收费的传闻。对此,该局秘书科长施振东却这样解释说:“我们拒绝梁小刚登记的原因是需要对他进行调查是否收取当事人的代理费。现在是市场经济,他为人家打官司不收费怎么可能?再讲,他代理的当事人都是些不讲道理的,专门与政府作对。”
忧虑之一:地方小法凌驾于国家大法之上。《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无疑,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只需经人民法院许可。而江苏省的《通知》却对参加诉讼代理的公民再设限制性条款,显然是横加一杠。这不但有悖于《民事诉讼法》,而且妨碍了该法赋予诉讼参与人的委托权和被委托权。
尽管《通知》的实质,是为了规范法律服务市场,防范“黑律师”乱收费现象。 其实这一权力,《民事诉讼法》第58条已明确赋予人民法院,理应由法院来严格把关。而《通知》竟对《民事诉讼法》条款作出限制,显然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倘若这样与国家大法相悖的地方小法不尽快废除,某些司法行政机关就会在此找到干涉、侵权的借口,那么此类“封杀”事件还会发生。
忧虑之二:司法干部竟是法盲。海门市司法局之所以不给梁小刚“登记”,其原因正如该局那位施科长所言:一是他有“收取当事人的代理费”的嫌疑 ;二是他专为“不讲道理的当事人”代理,“专门与政府作对”。司法局拒绝为梁小刚“登记”是否合法暂且不论,但就施科长所述的理由而言,这是典型的法盲表现和封建的“人治”理念。
梁小刚是否“收费”,这需要司法局拿出可信的证据来,仅凭怀疑、猜测是绝对不行的,因为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的。梁小刚为“不讲道理的当事人”代理有无过错,首先要弄清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是不是“不讲道理”?如果依照施科长的“观点”,依法解决纠纷就是“不讲道理”,那么梁就有“错”。既然如此,那什么又是“讲道理”呢?难道老百姓只有做蒙冤不申的“顺民”、据理不争的“良民”而任凭违法者胡作非为才算是“讲道理”吗?诚然,以法治国这一基本国策岂不成了空谈?法律是公正严明的。如果梁确实为无理取闹的当事人挑词架讼,法院完全可以取消其代理资格,情节严重还可以依法治罪。至于“与政府作对”更是无稽之谈,因为每一起行政诉讼案,皆为“民告官”的案件。如若将民告官也视为“与政府作对”的“刁民”行为,那么国家为何还要颁布《行政诉讼法》,这不是自讨苦吃吗?再说,国家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不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让老百姓状告政府非法行政有法律依据吗?!
当前,中国正处于由“人治的法制社会”向“法治的法制社会”演进的过程中,“人治”的旧病还时常发作,因而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法盲执法等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所以,我们只有不断加大“以法治国”力度,才能根除这一痼疾,否则司法腐败就不会绝迹。
背景资料:
据去年12月3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江苏海门市“业余律师”梁小刚在工作之余,经常免费帮人打官司,由于他敢碰硬,爱较真,为老百姓讲话,故而得罪了某些权贵。于是,其代理权渐渐受到了限制,继而遭到当地司法部门的“封杀”。1996年10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司法厅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自此,梁小刚的代理权受到了限制,他每代理一起诉讼,均需凭户籍证明等有关材料到海门市司法局办理“公民代理诉讼登记证明”,不过登记过程还算顺利。然而到了2001年,当梁小刚分别为五起行政诉讼案代理后,其“登记”手续就遇到了麻烦。尤其到了2002年9月16日,当梁小刚为代理一起因私房拆迁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而到海门市司法局进行登记时,却遭到无故拒绝。为此,梁向海门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司法局“行政不作为”。结果,法院以梁“未向司法局提供书面申请”为由,判令梁败诉。随后,梁向司法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再次要求登记,不料又遭拒绝。其理由是“要对你是否收取当事人的钱款”进行调查。而事实上,司法局既未接到任何举报他有收(代理)费的行为,也未听到关于他收费的传闻。对此,该局秘书科长施振东却这样解释说:“我们拒绝梁小刚登记的原因是需要对他进行调查是否收取当事人的代理费。现在是市场经济,他为人家打官司不收费怎么可能?再讲,他代理的当事人都是些不讲道理的,专门与政府作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