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保护是封建残余
2020-05-30 15:30作者:李德成
地方保护实际上就是封建势力的残余。新中国成立以来主要就是在各个领域里,展开了与封建势力和残余的斗争。并最终在20世纪50年代末期,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并统一的市场。
目前中央政权各个层面主要是宏观调控,地方政权则承担各地全方位的发展工作。但自1980年起,地方保护从无到有,越演越烈。地方保护先期主要是在经济方面,并形成市场的割据、造成极大的混乱。为实现地方保护,有些地方还出台违背宪法精神和原则的法律、法规、制度。
实际上,任何国家,任何社会,任何法律和法制,都应该有宪法的一致性,都必须围绕宪法的准则工作,因此地方保护实际上是违背宪法精神的。只有法律的一致性,只有获得人民大众的支持,国家才能富强统一。历史的发展无可辩驳地说明了这一切。
因此,中央政权有必要对牵扯到国计民生的大事项收权,例如劳动保障保护、司法监督等,以保证国内市场的统一稳定,经济的有效运转。
同时,社会主义法制应该是建立在为人民服务的基础上,只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广大人民的切实利益,才能司法为民,才会受到人民的拥护。
目前中央政权各个层面主要是宏观调控,地方政权则承担各地全方位的发展工作。但自1980年起,地方保护从无到有,越演越烈。地方保护先期主要是在经济方面,并形成市场的割据、造成极大的混乱。为实现地方保护,有些地方还出台违背宪法精神和原则的法律、法规、制度。
实际上,任何国家,任何社会,任何法律和法制,都应该有宪法的一致性,都必须围绕宪法的准则工作,因此地方保护实际上是违背宪法精神的。只有法律的一致性,只有获得人民大众的支持,国家才能富强统一。历史的发展无可辩驳地说明了这一切。
因此,中央政权有必要对牵扯到国计民生的大事项收权,例如劳动保障保护、司法监督等,以保证国内市场的统一稳定,经济的有效运转。
同时,社会主义法制应该是建立在为人民服务的基础上,只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广大人民的切实利益,才能司法为民,才会受到人民的拥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