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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禁令!

2020-05-30 15:07作者:法治论坛网友 贺殇
  公安部下发“五条禁令”,据说成效尚好,一时间民声鼎沸,要求政法系统均向公安部门学习,弄个几条禁令出来。时间过去很久,未见法院动静,自己心中暗喜,在此事上法院不再人云亦云。

  也许高兴为时尚早了点,省高院下发的几条禁令已经放在自己的办公桌上。细看其内容,一是关于不得私自接触当事人,一是不得接受吃请,一是不得打听案情泄露秘密,一是不得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一是不得酒后驾车,一是不得参与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的。看着禁令不禁奇怪起来,作为前两点,显然不仅为法官职业道德所禁止,亦是法官法所禁止;而对于酒后驾车,是治安管理条例所处罚的行为之一。俺不明白的是,将法律所规定的再以禁令形式下发,意义何在?难不成连法院也成了不怕法只怕令了?如此,恐怕还要把刑法所规定的全部罪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违反治安行为(此恐有难度)重新变成禁令不可。

  我们的所谓禁令要么重新重复一下法律,要么越权而禁。事实上,公安部门五条禁令为何影响很大,关键就是一个字“严”,说得通俗点就是动真格了。如果法院真正能把现有的法律如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条例严格执行,还要这什么禁令作啥?

  作为法院,要禁的不是普通违法行为(这自有刑法、行政法规管着,不劳法院操心),要禁的是职业违法行为,然此已有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明文规定,不劳再用什么禁令。要禁的不是赌、更不是什么饮酒,而是有损法官职业形象,让公众产生怀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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