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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与法官形象

2020-05-30 14:47作者:法治论坛网友 陈晓军
  法理是由法律根本精神演绎而得的法律一般原则,法理分析就是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法律的一般原理及具体法律条款与案件事实相对照而作出较为的客观评论。法即法律其实质是“理”与“力”的结合,有理无力是道德,有力无理是强权。裁判文书从其本质上反映和体现了国家意志、社会理念,据此裁判文书理应“理”“力”兼备。“理”即法理分析,“力”即法律规定,“理”与“力”结合就是裁判结果。

  法官形象是法官品质和职业道德的自然表现和流露,良好的法官形象应当是文明、公平、公正、规范、廉洁、高效的典范。一个优秀的法官应当遵守司法礼仪,具有博大精深超乎常人的文化修养、道德情操和法律专业技能。

  法理分析与法官形象本是两个不相关的词汇,而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却经常通过裁判文书将它们紧密联系在一起。一份优秀的法律文书,它都会将法理分析得淋漓尽致,以法理服人,让有“气”的当事人看了息诉,让无“气”的当事人看了是一次良好的教育和心灵净化过程。法理分析得透彻,裁判的公正性就先得到肯定,法官形象就不会被沾污,反之裁判结果当事人看了一头雾水,就会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就会有损于法官形象。法理仍是“法”与“理”的结合,法理是鱼与水之情,两者密不可分。在打造“学习型法院”的今天,法理分析犹其显得十分重要,这不仅体现法官个人素质问题,更重要的是展现法官整体形象问题。一个好的法院领导,没有不抓法官法律文书制作的,而能否抓到点子上,主要看法官写作的法理分析是否透彻,让人看了是否心服口服,达到意境合一的地步。

  在裁判文书中进行法理分析,并非平庸法官所能为之。针对当前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现象,将裁判文书中的法理分析作为衡量法官业务水平高低的标准之一,有较为突出的现实意义。首先可以促使全体法官认真钻研法律文书写作,将法律条文融合于情、理之中,作出高质量的概括和总结,这是写作技巧的升华与提炼过程,特别是对水平低下的法官是一种挑战。因为想写好一份法理分析透彻的裁判文书决非举手之劳,尤其是对于疑难案件的法理分析往往要经过潜心研究和深入思考的过程。其次以法理分析为契机,可将不称职的法官纳入法官助理的行列,以此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裁判文书说理质量高低是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的具体体现,案件审理得好不等于裁判文书就写得好。一份富有说服力、宣传力、教育力的裁判文书,既是庭审成功的体现,也是法官业务功底的自然流露。一些审判人员水平低下,但不愿意放弃审判权,如果以法理分析能力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必要条件,就会使一些不称职的法官“自愿”交出审判权而加入法官助理的行列。其三可以建立正义、公平、理性的法官独立人格典范。这一点正是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官所必须具备的素质,也是当前一些法官所不具备的条件。

  诚然,法官形象不仅仅是一份优秀法律文书所能够概括的,但作为一名法官却制作不出一份优秀的法律文书,难道不是做法官的悲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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