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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制度的四个无法满足

2020-05-30 14:44作者:法治论坛网友 网一线
  有一位网友在法治论坛中说到:我先生是学财会的,去年他闲得无聊,为了和我有更多的共同语言,他参加了司考,没想到,他竟然考取了。他现在也在从事律师职业,但这下苦了我,几乎所有的案件他都要我手把手的教。我谔然,偶尔也戏谑他:“你取得司法资格是对司法考试的最大的嘲讽!”这件事揭示着现今我国司法职业准入制度的许多问题,仅仅有司法考试对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不会起到根本作用,甚至会带来更多的问题,具体讲就是“四个无法满足”:

  首先,司法考试通过率很低,不能满足现如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不通过司法考试又不能真正从事司法职业--社会总量需求无法满足——其主要原因在于法学基础教育落后。

  其次,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很多不是现在从事司法工作的,同时,司法部门的进人渠道还没有完全放开,造成法院等司法部门人员“青黄不接”,大喊缺编,而社会上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却投奔无门——原因在于适应发展的司法部门准入制度没有形成。

  再次,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很多不是学法律的,这带来一个更大的问题,有从业资格非法律专业的人员比例增加,相应的司法人员总体水平下降,司法职业对可从事司法职业人员的职业意识要求无法满足—— 原因在于司法考试报名资格条件过宽。

  这其中有个规律,我想很多人都明白,法律学校培养的法律毕业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思维模式具有专业特点,同时具有法学扩散思维,一般不会死记硬背法条,这对司法考试来说却是致命的;另外,其知识面不一定就有司法考试要求的那么广泛,所以不一定都会通过司法考试;相反学理科等等非法律专业学生,从一张白纸开始应付考试,强化训练以后往往比较容易通过司法考试。试想大量理工科学生通过司法考试,而法学专业学生被拒之门外,其后果……

  最后,现如今的司法考试考的主要是法律规定如何如何,不考法律为什么这么规定,这有一个学习的层次的问题,但是有一点很清楚,只知道法律怎么规定的人是审不好案的,司法者必须知道掌握法学原理,才能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由此司法职业对可从事司法职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无法满足—— 原因在于司法考试对考试考查的要求定位不准,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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