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体罚侮辱学生应担法律责任
2020-05-30 14:18作者:程计山
近年来教师侮辱、体罚学生从而造成学生自杀、伤残的案件时有发生。近期又发生了教师侮辱学生“连坐台都没够格”导致女生自杀的案件,案中的教师因构成侮辱罪而受到刑事处罚。对此,有人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责任不在教师,而在于学生的感情过于脆弱。但是,作为学校,其教育的目的是什么?学校以及教师对此就一点责任没有吗?
由于我国传统的望子成龙、严师出高徒的观念影响,教师往往以对孩子的关爱为借口打骂学生,并成为被家长与社会所普遍接受的现象。但正是这种观念的影响,使得教师打骂学生往往超过了关爱的底线:比如造成学生伤残以及用“连坐台都没资格”这样的话去侮辱学生,远远超越了出于关爱学生应有的态度与手段。
作为一个人而言,具有健康的人格才是最为重要的。所以,教育首要的目的在于培养出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成员,对此,家长与教师具有共同的责任。这种责任表现在教师身上,就在于: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因此,任何有损孩子尊严的行为都应当受到谴责。
同时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显然,制定此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教师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责任不仅仅系道义上的,同时还是法律上的责任。
按照我国民法及刑法的有关规定,人具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及人身健康不受侵犯的权利;当侵犯人的人格尊严与健康权利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当事人还应当承担刑法上的责任。无论教师的目的与动机如何,其侵犯学生人格尊严与健康时,就应当承担法律上的义务。
综上,笔者认为,在教育问题上,应当改变人们陈旧的观念,同时依靠法律的手段来约束教师肆意侵犯孩子的人格权利与身体权利的行为,对于教师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予以制裁,这样,不仅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同时为孩子们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出一个有利的社会环境。
由于我国传统的望子成龙、严师出高徒的观念影响,教师往往以对孩子的关爱为借口打骂学生,并成为被家长与社会所普遍接受的现象。但正是这种观念的影响,使得教师打骂学生往往超过了关爱的底线:比如造成学生伤残以及用“连坐台都没资格”这样的话去侮辱学生,远远超越了出于关爱学生应有的态度与手段。
作为一个人而言,具有健康的人格才是最为重要的。所以,教育首要的目的在于培养出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成员,对此,家长与教师具有共同的责任。这种责任表现在教师身上,就在于: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因此,任何有损孩子尊严的行为都应当受到谴责。
同时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显然,制定此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教师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责任不仅仅系道义上的,同时还是法律上的责任。
按照我国民法及刑法的有关规定,人具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及人身健康不受侵犯的权利;当侵犯人的人格尊严与健康权利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当事人还应当承担刑法上的责任。无论教师的目的与动机如何,其侵犯学生人格尊严与健康时,就应当承担法律上的义务。
综上,笔者认为,在教育问题上,应当改变人们陈旧的观念,同时依靠法律的手段来约束教师肆意侵犯孩子的人格权利与身体权利的行为,对于教师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予以制裁,这样,不仅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同时为孩子们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出一个有利的社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