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概念亟待统一
2020-05-30 14:10作者:何向东
最近,北京市妇联和北京市的法律专家出台了一分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报告,指出丈夫不和妻子说话也属于家庭暴力,是家庭“冷暴力”,应通过法律进行调整。“一石激起千层浪”,关于家庭冷暴力的讨论引起了热烈争论。赞成者认为这将进一步提高妇女权益的维护,反对者认为夫妻是否说话,主要是感情问题,法律不宜管得太宽。另据新华网8月26日消息,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将于近日对《哈尔滨市家庭暴力防治条例(草案)》进行讨论。草案提出,对家庭成员使用侮辱性语言的、歧视不生育或生育女婴的家庭成员并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均为家庭暴力。这说明,家庭“冷暴力”将有可能纳入哈尔滨市的立法规划。
关于家庭暴力带来的社会和法律问题已经基本上得到了全社会的认同,反对家庭暴力也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是,当我们屡屡为反家庭暴力而呼吁时,我们不得不尴尬地承认,目前,对家庭暴力还没有统一的定义。
1993年联合国发表的《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宣言》第一次给“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下了定义:不论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私人生活中,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为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给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尽管如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家庭暴力关注的深入,现在社会上对何种行为构成家庭暴力看法并不一致,对妇女的精神和性的伤害是否构成暴力在认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如一项调查表明,多数司法工作者认为“迫使妻女卖淫”、“遗弃女婴”、“因妻子不育或不生男孩而歧视虐待对方”、“对女儿或姐妹进行性接触或发生性关系”、“丈夫在妻子不愿意时也要与她过性生活”,“辱骂女性家庭成员”是属于家庭暴力行为,而“耻笑妻子的缺陷或弱点”、“丈夫长期不与妻子说话”、“丈夫长期拒绝与妻子过性生活”、“限制妻子女儿与朋友和同事的交往”则有相当多的人不认为是家庭暴力。
这些不同的声音,也就造成了人们对家庭暴力概念认识上的不一致。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注意到了生活中“精神暴力”的存在,但在一些妇女法律问题工作者看来,这个解释也只能算得上是“狭义”的规定,远未涵盖家庭暴力的所有形式。
有关调查还表明,在家庭中,一方控制把持经济大权,对全部家庭收入进行控制,而不让对方使用的现象也是存在的,那么这种在经济上对另外的家庭成员的控制,是否应当属于另一种“家庭暴力”呢?对此,大多数的法律专家的回答是肯定的。
专家同时也指出,与明显的身体暴力相比,冷暴力不易引起人们的注意,但它对受害者心灵上造成的“内伤”要远远大于身体上的“外伤”。
因此,有专家指出,家庭暴力的内容应包括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的肉体、精神、语言、行为、性或财产上损害的各种行为。
在今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就有代表呼吁应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向家庭暴力说不,而一旦这个提案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中 ,那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自然也会被考虑在其中。 因为,人们已清楚地看到,2001年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并规定了一些救济措施,但该法未对家庭暴力作出具体界定,从而造成了司法实践中认定上的困难,不利于有效地帮助受暴者,制止家庭暴力。
所以,反家庭暴力,尽快在法律上给家庭暴力一个具体的界定,已是当务之急。
关于家庭暴力带来的社会和法律问题已经基本上得到了全社会的认同,反对家庭暴力也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是,当我们屡屡为反家庭暴力而呼吁时,我们不得不尴尬地承认,目前,对家庭暴力还没有统一的定义。
1993年联合国发表的《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宣言》第一次给“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下了定义:不论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私人生活中,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为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给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尽管如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家庭暴力关注的深入,现在社会上对何种行为构成家庭暴力看法并不一致,对妇女的精神和性的伤害是否构成暴力在认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如一项调查表明,多数司法工作者认为“迫使妻女卖淫”、“遗弃女婴”、“因妻子不育或不生男孩而歧视虐待对方”、“对女儿或姐妹进行性接触或发生性关系”、“丈夫在妻子不愿意时也要与她过性生活”,“辱骂女性家庭成员”是属于家庭暴力行为,而“耻笑妻子的缺陷或弱点”、“丈夫长期不与妻子说话”、“丈夫长期拒绝与妻子过性生活”、“限制妻子女儿与朋友和同事的交往”则有相当多的人不认为是家庭暴力。
这些不同的声音,也就造成了人们对家庭暴力概念认识上的不一致。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注意到了生活中“精神暴力”的存在,但在一些妇女法律问题工作者看来,这个解释也只能算得上是“狭义”的规定,远未涵盖家庭暴力的所有形式。
有关调查还表明,在家庭中,一方控制把持经济大权,对全部家庭收入进行控制,而不让对方使用的现象也是存在的,那么这种在经济上对另外的家庭成员的控制,是否应当属于另一种“家庭暴力”呢?对此,大多数的法律专家的回答是肯定的。
专家同时也指出,与明显的身体暴力相比,冷暴力不易引起人们的注意,但它对受害者心灵上造成的“内伤”要远远大于身体上的“外伤”。
因此,有专家指出,家庭暴力的内容应包括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的肉体、精神、语言、行为、性或财产上损害的各种行为。
在今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就有代表呼吁应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向家庭暴力说不,而一旦这个提案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中 ,那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自然也会被考虑在其中。 因为,人们已清楚地看到,2001年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并规定了一些救济措施,但该法未对家庭暴力作出具体界定,从而造成了司法实践中认定上的困难,不利于有效地帮助受暴者,制止家庭暴力。
所以,反家庭暴力,尽快在法律上给家庭暴力一个具体的界定,已是当务之急。
